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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紫竹院春笋盗挖事件追踪报道 对“馋嘴客”不能姑息放纵

2019-05-10 13:19 编辑:TF017 来源:北京晚报

前天,本报刊发报道《紫竹院春笋遭“馋嘴客”盗挖》,引发读者热议。昨天,记者再次来到紫竹院公园,现场采访了游客和有关部门专家。大家认为,杜绝不文明行为,应将个人自律、道德引导、法律处罚三者结合起来,还需各方共同努力。

损的是公共资源 损的是个人德行 褚英硕 摄

游客

希望加大执法力度

早上7时,紫竹院公园里晨练的人群络绎不绝,戴着红袖箍的安保人员也已准时上岗。家住中海紫金苑小区的刘大妈是紫竹院公园的常客,每天早上她都会来公园里散步。“我也看到过在竹林里偷挖笋的人,基本上都是老年人。”刘大妈是个热心肠,每次遇到这种情况,她都会上前劝阻,“都这么大岁数的人了,别侵害大家的利益,想吃笋您可以到菜市场去买,咱上了岁数的人更得给年轻人做榜样不是。对那些偷挖笋的人,应该抓住一次重罚一次,好让他长记性。”大妈的建议代表了大多数游客的心声。

记者在园中转了一圈发现,公园的各个角落都栽种了竹子,一些用石板铺成的小路能够通往竹林深处。尽管路口的显示屏上标明了“正值笋期勿入竹林”,可仍有一些游客置若罔闻,顺着小路往竹林里走。“警示标牌的用语应该更有力度,标出罚款金额。简单的文明标语对一些没素质的人没什么用,还记得‘天价葡萄’的事吗?科技成果需要明码标价。”周女士对此自有一番见解。王先生则建议,可以走进社区加强宣传,发挥群防群治的力量,鼓励市民认养,聘请老年人当公园文明监督员,共同参与公园维护,表现突出的年底还可以发放证书或适当奖励。

法规

盗挖春笋涉嫌违法

对于在公园内盗挖竹笋的行为,到底应该按照什么标准处罚?《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相关执法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侵害,情节较轻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同时,盗挖行为还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此外,特别要注意的是,如果盗窃的花草树木价值2000元以上,即属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情形,就涉嫌盗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专家

文明素养提升需多方努力

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彭艳军律师认为,长期以来,在各类公共场合,摘花盗草的不文明行为时有发生,但往往只遭到道德层面的谴责,行政执法机关对于这种严重失德乃至违法的行为不能宽纵,否则会使违法者气焰嚣张。“无规矩不成方圆,个人要秉承‘勿以恶小而为之’的原则,相关部门也要及时制止公共场合的各种不文明行为,既然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就要通过法律手段有效惩治无德违法者,依法规范和约束这种貌似小恶的失德违法行为。”

盗挖六七根竹笋看似小事,但折射出一部分人文明素质的缺失。中国社科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朱涛认为,相比于那些短期、即时性的惩处措施,文明习惯的养成、公民素质的提升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仓廪实而知礼节”,公民素质与其生活水平、生活方式都有一定的关系。所以,提高公民素质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程度有很大关系。“一直以来,我们能看到很多宣传口号,比如‘做文明有礼的北京人’等。提高公民素质,还应该不断地、持续地加大各种正面宣传。”朱涛说,而对于不文明的行为,可以通过媒体曝光、居民自治小组、公园管理等方式,督促公众提高素质。

两位专家均建议,杜绝不文明行为,应将个人自律、道德引导、法律处罚三者有机结合,还需园方、市民、相关执法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褚英硕

流程编辑:TF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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