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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风致人死亡,他们能获得哪些赔偿?

2019-05-28 17:31 编辑:TF003 来源:猜你会好奇

新闻链接 5月19日,强风“袭击”北京。在白纸坊西街,一棵大树被大风刮倒后,正好砸中了一名美团外卖的送餐员,经抢救无效,送餐员死亡。那么,谁该为此担责呢?该外卖送餐员的家属能否获得赔偿?如果能,能获得哪些赔偿呢?

资料图 景一鸣摄

“大风”并不一定构成不可抗力

无独有偶,同日,在强风的作用下,北京东直门外斜街西侧、东直门枢纽站东边的一墙体倒塌,并砸中三名路人,其中两人当场死亡,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无论是墙体的倒塌,还是树木的断落,均符合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发生倒塌、脱离及坠落的规定。也就是说,路人及外卖送餐员的家属,可以要求致害物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上述规定,路人及外卖送餐员的家属仅需证明侵权事实的发生,不需证明致害物的所有者及管理者是否就侵权事实的发生存在过错,因为法律规定存在上述情形时,直接推定致害物的所有者及管理者存在过错。

作为墙体或大树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在实践中,通常会主张大风是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以此作为免责事由。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像地震、台风、洪水、战争等。因此,笔者认为“大风”并不一定构成不可抗力,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但是一般来说,仅仅风大,是无法构成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的。

送餐员能否构成工亡

所谓工伤,顾名思义就是指因工负伤。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是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是患职业病的;

五是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结合上述事件,如果路人是在上下班过程中被墙体砸伤,或者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被墙体砸伤,那么应当属于工伤,其家属可以获得工伤赔偿。

外卖送餐员则需先行确认其与美团外卖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有三方面的判断依据:

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是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主要通过审查劳动者的入职情况、工作内容、工作安排主体、接受管理的情况、劳动报酬的支付以及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来判断双方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如果送餐员与美团外卖之间形成劳动关系,那么,其家属应当获得工亡的赔偿。

民事赔偿与工亡赔偿能否同时取得

被侵权劳动者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同样的,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亡)的,在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后,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赔偿工伤保险待遇。

但需要注意的是,医疗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等须凭相关票据赔偿的费用,仅能主张一次。同时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亡),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如果送餐员及路人均能被认定工亡的话,那么,其家属既可以向致害物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主张民事赔偿,又可以获得工伤(亡)赔偿。

近几年,每年都会出现因为刮风发生人身或者财产受损的事件,虽说事件因风而起,但是大部分的受害者都获得了致害物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支付的民事赔偿,甚至部分受害者还获得了工伤(亡)赔偿。但是,无论是致害物的管理者或所有者,还是受害者本人及家属,都不希望此类事件发生。

因此,在日常生活当中,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重视自身的职责,对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能正常维护。

笔者提醒广大群众,在恶劣天气时,应当尽量减少外出,出门时尽量避让树木、广告牌等物品;同时,对于用人单位,在恶劣天气时,应当减少安排员工外出工作,并在平时日常工作中加强对员工的安全事项教育。

未缴纳工伤保险,能否获得工亡赔偿?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由此可以看出,工亡可以获得的补偿由三部分组成,一是丧葬费,二是供养亲属抚恤金,三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第二项供养亲属抚恤金需要符合相应的规定才能获得。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 猜你会好奇  姚媛 编辑:袁京 监制:黄玉迎 侯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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