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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书式耍赖"事件当事人黄淑芬诉对方律师侵权,被法院驳回

2019-06-18 13:47 编辑:TF021 来源:北京晚报

曾引发公众热议的“教科书式耍赖”事件并没有平息,当事人黄淑芬以名誉权、隐私权被侵犯为由,将曾帮助当事人赵勇转发视频的代理律师岳屾山告上法庭,要求其删除涉事微博、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0万元、损失40万元及维权成本。今天上午,本案宣判,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黄淑芬的全部诉讼请求。

图片:京法网事

 事件回顾:

2017年11月,一则名为《发生车祸后的第776天》的视频在新浪微博上流传,作者赵勇称其父赵香斌骑自行车和女子黄淑芬驾车发生车祸,赵香斌成为植物人。之后,赵勇一家对肇事司机黄淑芬提起诉讼,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被告黄淑芬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赵勇的父亲承担次要责任。赵勇在视频中称,黄淑芬拒绝履行法院判决的赔偿,导致其家人生活困难。视频迅速引发公众关注,黄淑芬也被称为“教科书式耍赖”。后黄淑芬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于2018年8月刑满释放。

在赵勇微博发布后的3小时11分钟后,被告岳屾山律师转发了赵勇的视频。黄淑芬认为,当时自己已经赔偿了49.2万元,但视频内容让社会公众认为其“一分钱未赔”。而岳屾山有100多万微博粉丝,其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专家、媒体观察员的身份转发“教科书式耍赖”视频,造成她社会评价急剧降低。记者看到,目前该视频转发量高达33万余次。

庭审焦点:

原告黄淑芬诉称,被告岳屾山以律师身份转发视频当晚,其个人隐私信息被大量传播,原告个人及女儿被电话、短信、微信谩骂、误入,巨大的网络暴力接踵而至,原告被冠以“教科书式老赖”称号。又经媒体报道转发,“导致原告及女儿社会评价急剧降低,无法工作和正常生活。”

庭审中,岳屾山的代理律师认为,网民基于其它途径获取了原告和女儿的信息,与岳屾山无关,因此,“隐私权侵权是不成立的。”被告方还辩称,自己转发的微博内容属实,未对转发内容进行修改,不存在过错;在转发该视频前,原告因不履行法律义务已经成为网络热点俗称的“老赖”。因此,请求法院驳回黄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新浪微博的经营者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也是本案的被告。黄淑芬要求微梦公司道歉,并通过技术手段向岳屾山所有粉丝发布道歉书,对岳屾山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新浪的诉讼代理人则表示,公民有言论自由,并且涉案的微博内容表述并无侮辱、失实,且新浪微博无事先审查或主动审查的法律义务。

今天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判决驳回了原告黄淑芬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网络用户在自媒体平台上进行言论表达应更加注重避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在对行为人在自媒体平台发布的言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进行判断时,则需要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特别是其注意义务程度或边界的判断,应根据行为人的职业、影响力及言论的发布和传播方式等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岳某某不仅是网络大V,还是执业律师,对于黄某某与赵某的系列案件,岳某某的身份存在从事件旁观者到知情者和相关者的转变。同时,涉案博文既有原发又有转发。因此,法院认为,考量岳某某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时,应综合上述因素进行判断。

网络空间具有信息海量、信息共享、传播迅捷的特点,如果要求网络用户在转发言论时,对所转发言论的客观真实性进行完全的核实和调查,既不现实,也不符合互联网传播的规律,属于对网络用户过高的要求。据此,只有当被转发言论存在凭借转发者基本专业知识或一般理性之人的常识就能识别、就能判断的失实或侮辱、诽谤等情形,转发者属明知或应知涉嫌侵权的,其才具有过错,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在岳某某为赵某提供法律咨询前,涉案视频本身不存在显而易见的与常理不符的情况。岳某某在转发涉案视频前,也查询了失信人名单等公开信息,尽到了较高的注意义务,在转发时亦并未对涉案视频作出修改。岳某某发布的评论涉及其他博文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解读,并无不当之处。

在岳某某为赵某提供法律咨询后,岳某某从事件旁观者身份转变为事件知情者和相关者,应承担较旁观者阶段更高的注意义务。其发布的系列涉案博文是对黄某某事件相关诉讼进展的通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其言论有合理的事实依据,岳某某并未借机进行侮辱、诽谤,涉案博文并未侵犯黄某某的名誉权。且由于涉案视频中不存在黄某某所主张的失实和侮辱内容,即使在岳某某成为案件的知情者和相关者后,其亦不负有删除的义务。

本案中,在黄某某已经明确确认涉案视频和涉案博文中没有涉及其隐私内容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岳某某并未侵犯黄某某的隐私权。而微梦创科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法院认定岳某某并未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微梦创科公司未对涉案视频和涉案博文采取删除措施并未侵权。

涉案视频经包括岳某某在内的微博用户的大量转发,各类媒体跟进报道,黄某某迅速成为广为人知的话题人物,在此过程中,其收到来自众多不明人员的谩骂短信,其中有些短信内容言辞过激,出现了对黄某某的人身攻击。

一般来说,公众对不符合社会主流价值标准的事件进行批评是其正常的情感和言论表达。批评客观上会促进个人向好、社会向善,会促使被批评者反思改正,推动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但是,批评应当具有一定的限度,如果批评超出了合理的限度,变为不加约束的谩骂或谴责,则背离了批评的目的。

法院同时也提醒,虽然岳某某并未侵犯黄某某的名誉权,但是其作为律师代理人和网络大V,在黄某某事件已经引起大量过激言论的情况下,仍持续发布与案件相关的博文,即便其可能有敦促黄某某履行生效判决的目的,但在这样的负面舆论场下,上述行为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黄某某的对抗情绪,激化了矛盾。对此,岳某某今后应加以注意,更加稳妥处理。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徐慧瑶

流程编辑:TF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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