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严厉打击干扰注册制改革的犯罪
21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意见》是最高法历史上首次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安排而专门制定的系统性、综合性司法文件,从依法保障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股票发行制度改革顺利推进、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建立健全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等方面提出了17条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介绍,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有1.5亿多投资者。依法保护好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良好秩序,既是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也是证券审判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必然要求。
《意见》作为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中央关于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重大决策部署的司法文件,在提高市场主体违法违规成本方面进行了规定:在刑事责任追究方面,《意见》第8条对各级法院严厉打击干扰注册制改革的证券犯罪和金融腐败犯罪提出了明确要求,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合谋串通骗取发行注册,以及发行审核、注册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利益输送的,要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证券金融犯罪分子,提出要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依法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意见》还提出,对于恶意骗取国家科技扶持资金或者政府纾困资金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意见》就加强法院与证券行政监管部门、侦查部门协同配合作了安排。《意见》第8条提出,人民法院要加强与证券行政监管部门刑事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旨在加强在证券违法行为的行政稽查、处罚和案件审判方面的合作沟通,落实对证券犯罪打早、打小、打疼工作要求。该条还要求人民法院审判部门,对于在证券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有关涉嫌证券犯罪线索,应当及时向侦查部门反映并移送相关材料,目的是在打击证券违法犯罪工作上形成合力。
为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制度改革要求,《意见》第5条、第9条根据科创板信息披露特点,对发行人、保荐人、证券中介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进行了系统规定。
为及时使违法违规市场主体付出法律代价,《意见》第9条还要求各级法院加大对证券行政处罚案件和民事赔偿案件的执行力度,发挥好司法强制执行的震慑效应。针对特别表决权在科创板上市公司中可能存在的“少数人控制”、“内部人控制”等公司治理问题,《意见》第10条提出了禁止特别表决权股东滥用权利的司法政策,在尊重“同股不同权”的同时,在公司案件审判中对股东义务分配要做到“同股不同责”。
《意见》第12条为配合监管部门防止资金违规入市助涨助跌,明确提出了对于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的互联网配资平台、民间配资公司等法人机构与投资者签订的股票配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投资者保护是证券法治建设的根本。对此,《意见》明确了证券公司诱使不适格投资者入市交易的民事责任。据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的制度设计,是为了防止投资者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金融产品而遭受损失。为此,科创板、创业板等都设有投资门槛。对于证券公司在为投资者提供科创板开户服务时,降低投资门槛诱使不适格投资者入市交易的,《意见》第11条规定,对于证券公司因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义务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证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北京晚报 张蕾
编辑:t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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