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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钻超市空子少扫码结账 盗窃2000余元商品被判刑9个月

2019-07-17 09:51 编辑:TF011 来源:北京晚报

超市自助结账本是让顾客快速结账少排队的便利举措,却被个别人动歪脑筋钻空子。中年自助自助男子郭某在自助结账时,通过少扫码结账的方式,盗窃了2000余元的商品。记者今日获悉,西城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去年9月15日中午,北京沃尔玛宣武门分店的防损员在超市里上班时,发现一名疑似曾在超市偷过东西的男子。防损员一直跟着他,发现该男子选购商品后到自助收银区扫码结账时,并没有将购物车中的全部商品扫码。当男子推着购物车出卖场时,防损员立即上前将该男子拦住,自称姓郭的男子也承认了自己确有部分商品没有结账。

经清点,郭某的购物车内有散装花生米、咖啡、避孕套、小麦粉等商品未结账。接着,防损员调取了此前的监控图像,发现郭某之前多次采取同样手段窃取过超市的商品,防损员立即报警。

超市工作人员和办案民警共同对超市自助扫码区域的监控摄头拍摄到的图像进行查看,并扣除郭某已扫码结账的商品信息,确认郭某于7月6日、7月18日、8月1日、8月4日、8月18日、8月27日都通过部分商品未扫码结账的额方式进行了盗窃,被盗物品从日用百货、食品饮料到粮油服装,成本共计2000余元。

在法庭上,郭某及其辩护人认为,超市内的自助结账系统把结算货款的责任转嫁给顾客,超市应自行承担出现的经济损失;而他在扫码结账后已通过超市工作人员的检查,得到保安人员确认后才离开超市,因此未将部分商品扫码结账的行为不是盗窃犯罪。

法院认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续多次在超市内窃取商品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郭某长期、持续地采取相同手段在同一家超市内实施涉案行为,充分暴露出他在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他未将部分商品扫码结账的手段在客观上造成超市工作人员未及时发觉,具备相对的秘密性,对于郭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自助结算设备是否转嫁超市商品损失风险”及“超市工作人员是否应加强对自助结账区域的监管”的辩解,法院认为不是案件争议焦点,也不能成为对抗“窃取超市商品”的免责事由。

鉴于郭某的家属已代为向被盗单位进行了经济赔偿,法院因此对郭某酌情从轻处罚,以盗窃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孙莹 值班霍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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