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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翻!男子持刀砸门被90后女孩反杀,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2019-08-26 14:04 编辑:TF017 来源:北晚新视觉网综合

路遇醉酒男,她遭其拦车与辱骂。和父亲前往理论,三人首次发生扭打。醉酒男持菜刀砸她家门,她拿上家中“两把刀”出门,两人再次发生打斗。最终,她挥舞其中一把水果刀,伤及醉酒男右胸部升主动脉……

8月25日,云南丽江“90后女子带刀反击砸门醉酒男”案检方起诉书曝光。

检方起诉书显示,这位名叫唐雪的90后女子,被指控犯故意伤害罪。唐雪具有《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处罚情节,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唐雪行为是否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拦车辱骂VS理论扭打

据丽江市永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永检公诉刑诉〖2019〗186号)显示,唐雪出生于1993年3月,身份为务工人员,高中文化。案发前,居住在永胜县三川镇中洲村委会下街村。

醉酒男名叫李某湘。

起诉书显示,从2019年2月8日23时到2月9日凌晨1时,唐雪与李某湘曾发生了五次“交锋”。

2月8日,春节,正月初四。

当晚23时许,唐雪参加完朋友生日聚会,朋友开车送唐雪回家。车至下街村李红家宅外村道上时,李某湘对车进行拦截,李某湘被同行人拉开。

起诉书称,李某湘此时属“酒醉后”。

唐雪下车步行回家,李某湘上前对其进行辱骂。唐雪未理睬,继续步行回家。

因没带钥匙,唐雪致电父亲唐加勇开门。电话中,唐雪将李某湘辱骂一事告知父亲。

唐加勇带唐雪,找李某湘理论。找到李某湘,三人交谈过程中,李某湘先踹了唐加勇一脚,随即,三人扭打在一起。李某湘被朋友劝开带回家。

李某湘回家后,他和父母、朋友一起,到唐雪家,对先前事情道歉。

道歉后,李某湘要求唐加勇对自己被打伤的事情给个说法。李某湘被同行人员拉回家。

持刀砸门VS带刀反击

时间来到2月9日凌晨1时许,李某湘持菜刀再次到唐加勇家,使用菜刀对唐家大门进行砍砸。李某湘的菜刀被劝阻朋友罗某坤抢走并丢掉。

唐雪在家中听到砸门声,起来到厨房,拿了一把红色削皮刀和一把黑色刀把水果刀,准备出门查看情况。

唐雪打开大门上的侧门后,站在门外。

李某湘在被朋友拖拽过程中,朝唐雪腹部踢了一脚,唐雪上前与李某湘近身扭打在一起。打斗过程中,唐雪先使用红色削皮刀与李某湘打斗。

因一直被李某湘打,唐雪换持黑色刀把水果刀,反手握刀朝李某湘挥舞。两人被劝阻者拉开。李某湘往巷道外跑的过程中扑倒在地。唐雪回到家中。劝阻人员上前,发现倒在地上的李某湘受伤。李某湘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检验,李某湘死因系被他人用锐器致伤右胸部,伤及升主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故意伤害VS正当防卫

2月10日,唐雪被永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5日,经检方批准逮捕,目前羁押在丽江市看守所。

起诉书显示,警方侦查终结后,于3月13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方审查起诉。永胜检方受理后,报送丽江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丽江市检察院将此案交办由永胜检方办理。此后,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曾两次退回警方补充侦查。警方均补查重报。

检方认为,唐雪与被害人李某湘发生扭打过程中,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4条,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雪行为具有《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处罚情节,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网友评论

延伸阅读:

怎样才算正当防卫?该如何把握?

江苏昆山成为了舆论的焦点。电动车主于某在被刘某持刀威胁时,利用对方失手将刀掉落的机会,夺刀反击,致刘某死亡。记录下这段冲突的监控视频被传播至网络后,引发了公众对于正当防卫的大讨论。最终,警方经侦查认定于某的行为系针对刘某行凶行为的正当防卫,依法撤销案件。

于某获释的消息刷爆了朋友圈,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把握仍相对严格。记者通过检索公开的裁判文书发现,在被告人主张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100起案件中,北京法院最终对防卫行为予以认定的案件仅占7%。法律界人士认为,不能强求当事人在实施防卫时能做出完全理性的判断,司法机关需要综合现场情况作出最终认定。

背景:昆山反杀案引发大讨论

江苏昆山“反杀案”,让正当防卫这一法律概念在一夜之间成为了人人都在谈论的“热词”。

9月1日,昆山警方发布了案情通报,经侦查认定死者刘某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某的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且刘某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过程,于某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因此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认定于某的行为出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案件。

昆山警方在通报中引用的法律依据,是刑法对正当防卫中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份通报甫一发布,就被等待结果多日的网民疯狂转发,并得到无数点赞。京都律师事务所夏俊律师认为,这份撤案决定不仅是对个案是非曲直的法律评价,也是对整个社会的规范指引,其能够为我国司法界依法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树立标杆,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但也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这起案件的结果是多种因素促成,而在过去几十年间,正当防卫制度看起来更像是一个“休眠条款”。

“确实,司法机关在正当防卫问题上的把握比较严格,一般不会轻易认定。”中国人民大学刘明祥教授表示,从1979年《刑法》颁布至今,这个问题其实一直在实践中存在。

也正是因为司法实践中的这种倾向,在1997年《刑法》的制定过程中,立法者将防卫行为的限度进行了放宽,不仅将损害限度从“不应有的损害”扩大为“重大损害”,还针对严重暴力犯罪规定了无过当防卫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认为,正当防卫的本质是“正对不正”,因此该制度对防卫人不能太多苛求。《刑法》的这一修改是主张扩大防卫人的防卫权,避免防卫人畏手畏脚,伤害民众见义勇为的积极性。

 

来源:综合封面新闻、网友评论、北京晚报

流程编辑:TF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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