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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年终奖能发多少?​摸清其中门道,可能有笔意外惊喜

2019-12-26 23:03 编辑:TF011 来源:北京晚报微信公众号

年终岁尾,年终奖又成了一个人人关心的热门话题。年终奖能发多少,各行各业千差万别,但有几个问题却是大家普遍存疑的。

新华社记者 李鑫 摄 资料图

公司发了“13薪”,这算不算年终奖?年终奖要不要扣税?中途跳槽了,还有没有年终奖?

事关“钱”途,而且还是不小的一笔金额,职场人对于这些问题可不能含糊。

年终奖和年底双薪有何区别?

小高在外企工作,他的公司每年年底会多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给员工的年终奖,大家都管这叫做“13薪”。而他的朋友们,大多数都是领一笔固定数额的年终奖,少则几千元,多则几万元。小高一直很疑惑——这个13薪跟年终奖到底是不是一回事?公司发了13薪是否就可以不发年终奖了呢?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人力资源服务业分会常务理事、北京东方慧博人力资源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胡爽雨表示,年终奖和年底双薪都是企业对员工一年工作成绩的激励形式,都属于年底的一次性奖励,通常情况下会与员工一年的业绩、工作情况挂钩。

一般来说,对于业务人员,由于有业绩等量化指标进行评估,企业会根据业绩完成情况,按不同比例给予年终奖奖励;但是对于职能类工作的员工,由于没有直接的业绩成绩,所以很多企业或单位会结合员工年度工作情况和年度评估成绩,以年底多发1个月工资的方式进行奖励。当然,对于资金实力较好的企业或单位,也有年终奖和年底双薪政策同时享受的情况。

年终奖是否并入综合所得缴纳个税?

年终奖高固然是件可喜的事,但由于涉及到纳税,这里面也有很多门道值得研究。

胡爽雨表示,为确保新个税法顺利平稳实施,让纳税人享受税改红利,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对纳税人在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奖金全额除以12个月的数额,按照综合所得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以避免部分纳税人因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后提高适用税率。

对部分中低收入者而言,如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工资薪金所得,扣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后,可能根本无需缴税或者缴纳很少税款。

在此情况下,如果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采取单独计税方式,反而会产生应纳税款或者增加税负。

因此,《通知》专门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可以自行选择计税方式,请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扣缴单位在发放奖金时应注意把握,以便于纳税人享受减税红利。

那究竟该如何选择呢?胡爽雨分析说:

比如,北京的应届毕业生晓明月工资8000元。2019年7月1日入职A公司,晓明没有自有住房,为方便工作在公司附近租了房子。因工作表现突出,年底取得年终奖金12000元。这种情况下,晓明每月不用预交个税,还“积累”有扣除费用。对于晓明这类情况而言,将年终奖并入综合收入会更划算。

如果将年终奖并入年度收入计税,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即晓明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48000(年度工资薪金所得)+12000(年终奖)-30000(基本减除费。用,即起征点5000元/月)-12000(社保、公积金等专项扣除,按照个人缴费比例25%)-9000(专项附加扣除,即房租项1500元/月)=9000元,全年个税纳税金额=9000*3%=270元。

如果将年终奖单独计税,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过渡政策,即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如下“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

 

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即晓明的12000元年终奖(按月换算后对应“不超过3000元的”的级次)税率为3%,年终奖应纳税额=12000*3%=360元。

这种情况下,年终奖并入全年收入只需缴纳个税270元,而单独计税需缴纳个税360元。通过对比可以看出纳税人如果平常工资金额不高,平常根本无需缴纳税款,选择与工薪收入合并计税,可能会更合适;如果平常工资金额比较高,年终奖单独计税,对纳税人而言可能会更有利。

“所以合并计税还是单独计税在制度层面上都是可以操作的,但采取哪种方式更合适,需要纳税人根据自身的情况来综合考虑,进行计算后选择更优惠的方式。当然在现实的操作中,也要遵守公司相应的管理制度。”胡爽雨表示。

年底前辞职了还能领到年终奖吗?

年终岁尾,按理来说,应该是职场跳槽旺季。这个时候,很多企业都在为来年开春后的经营储备人才,可偏偏职场人却因为等着领年终奖,按兵不动,年前的人力资源市场有点冷清。

“要辞职也得等发了年终奖再走啊。这时候跳槽,不是自己把快到嘴边的鸭子放跑了吗?好几万块钱呢。”嘴上天天喊着要换工作的小吴这回却“按兵不动”了。被年终奖牵绊住,不敢跳槽,成为年底职场的一个有趣现象,这类人群还还有个形象的称呼叫做“卧槽族”。而企业为了留住人才,也是绞尽脑汁,甚至想出了延后、分期发放年终奖的办法。

“卧槽族”们为了领到年终奖而迟迟不敢提出辞职申请,可年底偏偏是岗多人少的求职良机,鱼和熊掌不可兼得,也是让他们左右为难。

就在去年的这个时候,广州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件事:

一名员工刚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次日公司就发年终奖,这名离职员工将公司诉至法院,索要年终奖,最终,法院二审判决企业应支付该员工2.2万元年终奖。

这个消息让很多职场人很振奋——没干满一年就辞职,还能领到今年的年终奖吗?

劳动法专家、北京如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建波表示,关于年终奖,法律并无具体规定,一般认为年终奖是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员工工作表现等因素,按照规章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给予员工的一种奖励,属于企业自主经营管理的范围。

刘建波说,对于年终奖能否分段计算的问题,司法裁判结果存在一定的差异。这需要看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有没有约定。因为法律没有具体规定,通常司法实践中认可用人单位在年终奖方面享有较大自主管理权,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通过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对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发放时间、发放范围以及不予发放条件等进行约定。

大部分地区的司法案例是支持企业与员工的这种约定的,比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就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在发放年度绩效奖金时双方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不予发放年度绩效奖金。该规章制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在发放年度绩效奖金时双方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年度绩效奖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一般来说,年终奖发放日会滞后于考核年度。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员工全年表现以及公司全年效益等诸多数据进行计算,最终确定年终奖的发放。

“我们一般所说的年底离职是指农历年底前,通常已经过完了阳历的自然年。如果双方没有任何的书面约定或者规章制度规定,按照大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通常会认为员工已经完整地工作满一年,可以参加全年考核,不能因为在奖金发放日之前离职而不予发放年终奖。如果员工是在日历年结束之前离职,通常法院会认为员工服务不满年,用人单位无法对其进行年度考核,不予支持年终奖诉求,自然也不会支持员工按月折算的请求。”刘建波表示。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企业财年,即企业不是按照自然年度对员工进行考核,而是根据企业财年计算企业效益、考量员工绩效,并据此决定年终奖发放问题。这种财年一般会与自然年存在较大的差异,有些企业的财年周期可能是上年四月到今年三月,也可能是上年七月到今年六月。在企业以财年为周期发放年终奖时,则法院审核的重点也会随之变为员工是在企业财年内还是财年后离职。

刘建波说,劳动争议诉讼具有很强的地域特点,也有地区明确规定,即便公司与员工之间无任何约定,员工未服务满一年离职,用人单位也需要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年终奖。比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4条就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来源:北京晚报微信公众号 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代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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