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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状告孙女求赡养被驳回 三子女在世孙女该不该尽赡养义务

2014-11-06 12:12 编辑:admin 来源:网络

2014年11月6日讯,姑姑叔叔均在世,孙女是否该赡养祖母?近日,通州法院审结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原告陈老太诉其两个女儿、一个儿子、一个孙女,要求四人支付其赡养费。法院经审理,支持了陈老太要求子女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驳回了要求孙女支付抚养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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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时,原告陈老太要求三名子女及孙女每月支付其赡养费1000元,三名子女表示同意,但是孙女小惠却表示三名子女有能力赡养陈老太,自己作为陈老太的孙女无赡养陈老太的义务,故不同意支付赡养费。

陈老太为什么要求起诉自己的孙女支付抚养费呢?原来陈老太曾与几位子女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其居住的房屋由小惠父亲的名义申报翻建房屋的手续,翻建后,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等相关事宜归小惠父亲所有。但不料房屋翻建完成后,小惠的父亲去世,小惠通过诉讼的方式继承了父亲所有的翻建房屋。所以,陈老太认为小惠既然继承了翻建房屋就应当对其尽赡养义务。

那么,小惠是否应当支付陈老太赡养费呢?“子女和外孙子女是隔代的直系血亲关系,他们之间在具备法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形成抚养和赡养关系。”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新《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所以说,陈老太想让小惠赡养是要有前提条件的,如果陈老太所有的子女死亡或者无力赡养,那小惠自然要承担赡养祖母的义务。但实际上,陈老太的三名子女尚健在,并且同意抚养陈老太。既然这三名子女有能力抚养且愿意尽抚养义务,那作为孙女的小惠就不应再对陈老太尽赡养义务。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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