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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重大刑案嫌犯在逃,警方:报复心极强,随时可能行凶

2020-08-16 22:04 编辑:TF015 来源:北京日报微信公众号

8月16日,河南省虞城警方发布紧急通知:目前,重大刑案犯罪嫌疑人宋明利正在商丘境内活动,随时有行凶可能。

此前,宋明利曾因持有假币罪、盗窃罪六次被判刑。

虞城警方8月13日发布的悬赏通告显示,8月12日13时许,虞城县刘店乡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经查,刘店乡大王庄村民宋明利有重大作案嫌疑,警方悬赏10万通缉。

宋明利,46岁,体态中等偏瘦,身高1.70米左右,走路外八字,酒糟鼻,稍脱发。逃跑时骑一辆黑色两轮踏板式电动车,身穿黑色短袖T恤,黑色裤子,棕色皮鞋。

8月16日中午,办案民警告诉澎湃新闻,目前,抓捕仍在进行中。

与逃犯接触过的单位

立即进入警戒戒备状态

前述虞城警方紧急通知称,宋明利之前多次受到打击,报复心极强,请所有单位门卫室、值班室、警务室、工作站及设卡执勤人员等务必加强安全防范,要有防护装备,人员不得开着门休息,要坚持好坐岗值班。

紧急通知强调,特别是看守所,拘留所,交警,刑警,所有派出所,凡是与宋明利有过接触的单位,重点包括刘店,城郊,看守所,刑警,交警门卫要立即进入警戒戒备状态,防备宋明利报复。“再次强调此人报复心态极强!接此通知后请立即通知到位并告知本单位所有人员!”

逃犯此前多次犯下盗窃罪

澎湃新闻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到,2017年8月15日的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豫1425刑初305号显示,2016年2月4日凌晨许,被告人宋某某利用技术开锁进入赵晨帅的超市内实施盗窃。最终,宋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465元责令退赔被害人。该院执行裁定书(2017)豫1425执1672号显示,该院依据前述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宋明利的财产进行查控,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知情人士向澎湃新闻证实,该宋某某即警方悬赏通告中的宋明利。

前述刑事判决书显示,宋某某(即宋明利),农民,初中文化。因犯持有假币罪,于1999年9月7日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8日被商丘市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8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4日被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澎湃新闻还检索到,2018年12月4日,宋明利再次因盗窃超市,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8年6月4日起至2019年6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来源:北京日报微信公众号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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