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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手机遗失,拾到者敲诈勒索6000元,民警出手了

2020-10-29 17:31 编辑:TF011 来源:北晚新视觉综合

近日,乌海市海南区公安分局拉僧仲派出所破获一起敲诈勒索案,一女子手机遗失,内存不雅照片遭敲诈勒索。

民警根据掌握的线索,成功将涉嫌敲诈勒索的犯罪嫌疑人抓获,为受害人高某挽回了损失。

近日,拉僧仲派出所接一名年轻女子高某报警,称其在夜市摆摊过程中将手机遗失,且手机未上锁,拾到者发现该手机中有高某的私密照片,便以此为由欲对高某敲诈勒索6000元。

民警接警后,迅速展开调查,办案人员利用大数据平台对丢失手机所使用的网络环境进行分析,结合分析结果对该时段道路监控进行排查,经过侦查,民警锁定嫌疑人所在的小区,随后在该小区周边进行布控蹲守,最终成功抓获嫌疑人杨某。经审讯,杨某对自己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目前,警方已依法对杨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延伸阅读:

深圳女子手机被捡到 遭索要500元 报警后结局亮了……

花近7000元买的手机,怎么突然就丢了?4月8日,深圳坪山一位女子将手机装在口袋里,在不经意间丢失。由于手机涉及大量个人财务信息,女子只能报警求助。坪山派出所接报后,立即展开调查,发现手机已被一陌生男子捡走,民警董宝安介入后,成功帮助女子找回手机。

4月8日零点14分,坪山派出所民警董宝安结束了一天工作准备开车回家,突然接到一名女事主报警,称其近日购买的价值6699元钱的手机不小心遗失了,手机里有大量个人信息并且绑定了数张银行卡,所以才报警寻求帮助。电话里事主语气十分急迫,董宝安立即回到派出所进行调查。

经了解,报案人4月8日回到公司宿舍时才发现手机丢失,当下拨打电话发现手机已关机,于是立即赶到派出所报警查看监控,通过监控,民警发现4月7日下午17时30分左右,事主林女士路过坪山老市场门口时,放在口袋的手机不小心掉到地上,当时事主林女士并未发现手机掉落。

几分钟后,一名骑电动车的男子发现了掉落的手机,将其捡起并迅速离开,由于图像模糊,不能核查此人的身份信息,民警只能靠沿线监控一路排查。回家等待消息的林女士当晚突然接到了自己手机的电话,对方称其捡到了林女士的手机,只需要交500元便可将手机换回来,林女士询问是否可以便宜一点,两人多次交涉未果,这时这名男子态度变得十分恶劣并威胁林女士,林女士无奈只能再次来派出所寻求警方的帮助。

了解情况后,民警董宝安一边安慰林女土,缓解其紧张情绪,一边拨打林女士遗失手机的号码,果不其然又关机了。民警带领报警人再次查看了监控,知道此名男子的大体相貌后,民警董宝安通过信息研判,发现该男子经常在沙博新村附近活动,民警董宝安立即赶往现场进行调查。

经过30多分钟的查找,民警在石井沙博新村附近发现了该男子,民警立即向该男子表明了身份,该男子始终称此手机不是偷的,现在已交给别人。

民警对该男子做思想工作,宣传法律知识。最终,在民警的教育劝说下,该名男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承认手机是他捡到的,答应无条件归还,并现场将手机交到了民警手中。

在确认无误后,民警将手机转交给林女土。失主林女土面对失而复得的手机,对民警的及时帮助表示感谢,称赞深圳警察办事效率高,真心为老百姓服务。

捡到东西拒不归还,还讨要赎金,是否违法?

法律人士提醒,公然敲诈勒索的行为是违法的,在刑法上勒索的数额,在1000-3000元就是立案点。《民法通则》规定,将地上的遗失物、遗忘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民法上称为“取得不当利益”。既然是“不当利益”,归还失主就是义务,而失主索取失物则是其权利。为防止拾得他人钱物而拒不归还,刑法设立了“侵占罪”。

根据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那如果没有拒不归还,是否就不构成犯罪呢?按法律规定,构成盗窃罪的条件,一是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公私财物。关键看财物是否失去控制。手机落在出租车内,控制权转移给司机,司机基于事实上的管理有暂时的保管权利。简单来说,财物遗落在有专人管理的固定空间内,比如饭店、KTV包厢、出租车厢,都不算失控。

 

 

(原标题:内蒙古一女子将存有不雅照的手机遗失,引来敲诈勒索)

来源:综合 内蒙古晨报、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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