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男子卖掉女友儿子又卖亲生女儿,只和同居女友两人吃喝玩乐
父亲,本应是一个家庭的顶梁柱,妻儿可以依靠的“大山”。但对于江苏省仪征市的陈强来说,他不仅不是妻子的支柱、孩子的港湾,而且还一次一次地抛弃他们,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资料图 新华社发 徐骏 作
离家出走三年,对残疾妻儿不闻不问
1975年出生的陈强,因家庭条件不好,直到三十岁也没有成家,家人非常着急,四处为他介绍。后来,陈强认识了金女士,并于2006年5月与其登记结婚。一年后,二人的儿子小陈出生了,不幸的是,小陈是多重残疾,残疾等级是四级。
因为金女士是精神二级残疾人,无抚养能力,小陈自2007年4月出生后一直由金女士之母金某抚养,且承担小陈全部的生活费、医疗费。
“考虑到他要照顾我女儿,我就帮他们带孩子,这样也能帮他减轻点负担。”金某说,“但他并没有好好照顾我女儿,还养了个‘小三’……”
2016年3月,陈强在某船厂做水电工时,认识了外地女子张翠,并把她带回自己家,与妻子同住。
“平时我会送一些吃的过去给我女儿他们。那天发现她家里有别的女人,我就让她走。我没想到,这女的一走,我女婿也跟着走了。”金某说,“他就这样跟着‘小三’离家出走,一走就是三年多,对我女儿和外孙不闻不问!”
经查,陈强自2016年10月离家后就没有再回过家,对妻儿也没有照顾过。这三年来,金女士和小陈的生活全由金某照顾。
照顾外孙的同时还要照顾女儿,年岁渐长的金某开始力不从心。因一直联系不上陈强,2019年6月18日,走投无路的金某以小陈名义向仪征市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该院经审查予以受理。
在办理支持小陈起诉追索抚养费案中,该院审查后认为陈强逃避抚养责任的行为可能涉嫌遗弃犯罪。为此,该院先后前往市残联、民政、村委会和小区调取相关材料30余份,询问相关证人10余次,发现陈强还涉嫌重婚、拐卖儿童的犯罪线索。
2019年7月9日,仪征市检察院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对陈强、张翠立案侦查。
与人同居,有偿送养同居女友的儿子
原来,离家后的陈强一直与张翠生活,二人虽没有领结婚证,但一直以夫妻名义租房生活。
张翠,1986年出生,山东人。2011年5月4日,张翠结婚,婚后与丈夫的感情不好,在一起生活半年不到,张翠就随养父母来到某船厂打工。张翠说谁愿意给她吃的,她就去谁家里,也没有找过正经工作,就一直这么流浪,直到2016年遇到陈强。
2016年3月,陈强认识张翠的时候,她已经怀孕了:“不知道孩子是谁的,生下来陈强也不会帮我养的。流产需要钱,我拿不出来,陈强也不愿意出。”张翠说:“后来陈强跟我说,有人愿意养这孩子,让我把孩子‘送人’,对方愿意给钱,我就同意了……”
当时陈强每天的工资是200元,一个月工作20天,可以挣4000元。但是,他和张翠都好烟酒,挣的钱不够开销。两人商议以送养收取“营养费”之名将孩子卖给他人,所得2.5万元被二人用于吃喝玩乐。
卖完女友儿子又卖亲生女儿
2016年8月,张翠与陈强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2018年冬天,张翠再次怀孕。
之前以2.5万元“送”掉张翠生的孩子,让陈强尝到了甜头,他又一次动起了将孩子以收取营养费之名送人的念头。
2019年7月,张翠生下与陈强的女儿。二人以1.4万元的价格将女儿送养,钱同样是被二人吃喝用掉了。
2019年7月9日,仪征市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就陈强涉嫌遗弃,陈强、张翠涉嫌重婚、拐卖儿童罪立案。同年7月16日,公安机关立案后,仪征市检察院多次赴办案部门就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提出建议,帮助梳理办案思路。犯罪嫌疑人陈强于2019年9月20日被上网追后逃抓获归案。
2019年11月29日,该案移送至仪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认为,陈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将身患精神疾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遗弃,行为涉嫌遗弃罪;陈强、张翠有配偶且明知对方有配偶仍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行为涉嫌重婚罪;陈强、张翠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借送养之名出卖子女,涉嫌拐卖儿童罪。2019年12月31日,该院依法以陈强涉嫌遗弃罪、重婚罪、拐卖儿童罪,张翠涉嫌重婚罪、拐卖儿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日前,法院以遗弃罪判处被告人陈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重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以重婚罪判处被告人张翠有期徒刑一年;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对于金女士与小陈的现实困境,仪征市检察院依法帮助他们申请3万元的司法救助金,并已发放到位。同时,从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该院建议民政部门进一步解决小陈以及两名被拐卖儿童问题。
延伸阅读:
保护人身权益 打击人口拐卖
01
拐卖人口罪,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欺骗、利诱、胁迫等手段,拐骗贩卖人口的行为。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
主要特征是:(1)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犯罪对象是一切人,实践中主要是妇女和儿童。(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拐卖人口的行为。拐卖人口是以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为前提的。(3)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只要是出于营利目的而拐卖人口的,即使拐骗后没有卖成,或者实际上没有得到钱财即被抓获,也不影响本罪的构成。(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02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如甲于某日在路边捡回一名弃婴,抚养了3个月后,声称是自己的亲生儿子,以3000元卖给乙。甲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条文所列八种加重情节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03
哪些行为属于拐卖妇女儿童?
1、贩卖,是指行为人将妇女、儿童出卖给第三人的行为。
2、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拐骗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是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物色外流妇女,并用谎言骗取信任,达到自己的罪恶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种关系,花言巧语夸某地生活好,以帮助介绍对象、安置工作等为诱饵,诱骗妇女随自己离家出走;有的是以帮助照看为名将儿童从监护人手中骗走;有的则是以帮助引路、给零食等方法,将儿童拐走。
3、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包括偷盗婴幼儿。
4、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
5、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原标题:他卖完女友儿子又卖亲生女儿,只为自己吃喝玩乐)
来源:综合检察日报正义网 南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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