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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同出钱购房房产到底归谁 物权法:共有人对不动产按份共有

2015-01-14 10:43 编辑:TF007 来源:网络

2015年1月14日,张东高中毕业就进入父亲张述所在北京一家钢铁厂上班,由于还没结婚,就和父亲一起住在单位分给张述的福利房中。上世纪九十年代,钢铁厂开始房改,只要是单位职工,都有资格购房。但购房对于月薪仅几百元的张述来说,经济压力很大,于是他与工作多年的儿子张东商量共同买房。当时张东的妹妹张茜还小,张东觉得为家里购房出钱理所应当,就答应了父亲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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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房款不到两万元,父子各出一半。张述对张东说:“这房子虽然写我的名字,但有你的一半。你结婚后,你和你媳妇就住大间房。等我去世了,房子全部是你的。”

后来张东结婚生子,张茜也出嫁了。2010年,张述病逝。办理完父亲的后事,张东向妹妹讲述了买房时父亲的承诺,希望她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妹夫提出异议:“你说这房子全归你是爸的意思,你有证据吗?有没有遗嘱?如果什么都没有,这房子我们也有一半的份额。要过户,也是过户到你和我媳妇两个人的名下。”

张东见妹夫态度强硬,没争辩,想反正自己住在这里,不过户也罢,可不料近日妹妹将他告到法院,要求兄妹俩平均分割父亲留下的房屋。张东焦急不已,找到北京市天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焦景收律师求助。

律师诊断

共同出资购房 份额如何确定

很多北京家庭只要经历过房改,大多数都有和张东一家共同出资购房相同或相似的经历。焦景收律师说,由于当时北京各单位实际情况不同,所以房改时的售房政策也是千差万别。相应的,房改时每个家庭的实际情况不同,一家人共同出资购房后如何进行分配,也各有不同。但有一点基本相同,在那个年代不可能留下太多材料,来证明一家人是如何商量、各自出了多少钱的。大量案例说明,很多人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购房”的事实,或者证明了“共同出资购房的事实”却无证据证明“实际出了多少钱”,这就造成出资人要求享有房屋份额的愿望无法实现。

根据此案中张东的陈述,焦律师认为若张述当时说的话能够还原,则能证明父子俩共同出资购房的一致意见,也能证明二人对房屋份额如何分配的合意。相应的,张述当时的话语从法律上能提炼两层意思:一是张东享有房屋的一半产权;二是张述去世后的遗产由张东继承。但能否得出这两个结论,关键要看有无证据来证明。而张东手里并无任何证据。

是共同出资购房 还是赠与? 

由于张东无任何书面材料证明曾与父亲共同出资购房,也证明不了出多少钱,所以胜诉就显得几无可能。焦律师认为,张东唯一的希望在于其父购房时是否向单位交了购房申请书,若有申请书,看能否查到蛛丝马迹。

开庭前,焦景收律师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到张述所在单位实地调查,终于找到张述的购房申请书。其中有一句话:“我儿子张东出一半的钱,一起申请购买我们的这套房子。”庭审中,张东的妹妹并未出庭,他的妹夫当庭表示:“房子登记在我岳父的名下,就是他一个人的房子,我妻子和张东应当一人一半进行遗产分割。即使张东出了钱,那也只能算是赠与或者借款。”

焦景收律师向法庭递交了购房申请。“这份购房申请能够证明张东与张述每人出了一半购房款,是共同购房。这说明父子俩存在共同出资购房的合意,那么诉争房屋应当是二人的共有房产。张茜认为相应款项是赠与,应承担举证责任。另外,只有进行产权分割后,才能确定如何继承。即使继承,考虑到张东一直和张述共同生活,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分割遗产时应当多分。”

证明共同出资购房 可获补偿

最终,法院认定张东在购房过程中存在出资情况,并考虑到张东一直和父亲共同居住,尽到了主要的扶养义务,在分割遗产时可以多分,故此判定张东享有诉争房屋70%的份额,妹妹张茜享有30%的份额。

焦律师认为,若有证据证明家庭成员达成了共同购房的合意,并实际出了资,即使没有约定份额,也应当确认双方均对所购房屋享有份额。因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

另外,如果家庭成员只能证明在购房时出了资,那么从公平的角度以及一些司法判例来看,在进行遗产继承中也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此案便是最好的例证。

在此焦景收律师建议: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了早年房改时“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购房而产权却不明晰”的情况,因此而发生纠纷处理起来困难重重。所以,如果现在家庭成员要共同出资购房,最好还是事先约定份额,并落实到字面上,以避免将来出现纠纷。(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本文来源:北京晚报-北晚新视觉网 记者 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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