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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集赞送旅游您点赞没? 旅行社“被代理”游客维权须4点注意

2015-02-16 12:00 编辑:admin 来源:网络

2015年2月15日讯,春节假期将至,不少人选择出门游玩度假。目前随着务经营主体的多元化,部分出现隐匿化倾向,“微信集赞送旅游”、“购买保健品特价旅游”、“2折旅游券”等频现。而随之而来的是,无许可证经营旅游业务突出,部分个人和非组织大肆从事旅行社业务,旅游者维权难度陡增。为了应对这些情况,在参加旅游时应当认真核实资质,选择正规,并签订旅游服务合同;遇有合同条款调整应当及时书面固定或者保存证据;旅行社如解除合同需要提前通知,否则构成违约;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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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点1

核实营业许可信息 选择正规旅行社

 

近日李先生的儿子告到海淀法院,称经保险代理人周某介绍,李先生到旅行社报名,并支付了费用。而该旅行社并未悬挂营业执照,只向李先生出具了一张加盖有“某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专用章”的收据。在随团旅行过程中,李先生发生急性脑梗塞死亡。

李先生之子以该社侵犯其父健康权为由起诉。后查明社系“被代理”,收据上所盖公章和社备案公章明显不同。但由于李先生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系由社承接,其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的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法官说法

海淀法院法官王振乾说,“保险用户特价旅游”伴随无许可证经营旅游业务比较常见,这在无证旅游中中比较典型,个别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为回馈客户组织旅游时选择了价格低廉的非旅行社承接旅游业务,当然也无法签订正规合同,即使有合同也可能存在冒用正规旅行社名称的致发生纠纷后无法找到合同相对人或者侵权主体不明,者维权遭遇极大障碍。

虽然无许可经营业务为旅游法明确禁止,旅游管理部门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但是实践中仅凭旅游部门监管难度较大,这就需要旅游者参与其中,选择正规出行。根据旅游法规定,需要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且需按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王法官建议:选择旅行社时,要查看其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对于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可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查看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维权要点2

解除境内游合同 须提前七天通知

 

去年3月17日王先生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定于4月18日从首都机场出发。其中还约定组团社的行前解约责任:应提前7日(不含本日)通知旅游者,并自行承担已支付的签证费、签注费等实际损失;如未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应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自行承担已支付的签证费、签注费等实际损失;组团社应一次性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王先生于当日付清旅游费。4月17日,旅行社通知王先生解除合同,并退还了王先生的1万元旅游费。王先生以旅行社违约为由,起诉要求旅行社支付1000元违约金。

海淀法院认为依据合同约定,组团社行前解约应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而旅行社在出行前1天才通知王先生解除合同,违反了合同约定,其违约责任。故此,法院支持了王先生的诉求。

 

法官说法

根据旅游法的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30日通知旅游者。不过,在以下下,旅行社无需提前通知即可解除合同,比如: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在这些情况下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王振乾法官由此提醒:旅游者在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也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这样才能玩得开心,游得舒心。当然,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维权要点3

出游应当签订合同 条款调整还需书面

 

赵先生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全部旅游款项。合同约向赵先生提供行程时间为7天6夜的出境旅游服务,餐饮标准为团队餐。但发团后,赵先生提出他只能食用素食,团队餐中素食不能满足其要求,导致其无法享受旅行,给其造成了精神痛苦。赵先生遂以该旅行社不尊重饮食习惯,未安排素食为由状告旅行社,要求退还其交纳的旅游费1万元。

对此旅行社辩称,由于赵先生未在合同签订时提示其特殊要求,因此合同中约定的是团体餐。根据旅行社提供的《意见表》,赵先生对饮食状况写明满意并签名。

虽然赵先生称签约时就提出使用素食,双方就此约定,只是未在合同上写明,但他并未提供证据。故此,其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说法

王振乾法官认为,旅游法专门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须写明旅游行程安排;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对于上述内容,旅行社应向旅游者详细说明。

在此王法官建议:参加旅游应当订立合同,尤其是合同条款发生变更时,亦应及时在合同中注明,并要求旅行社盖章。如果不具备盖章条件,也应当要求领队或者工作人员书面说明,或者就变更情况保存相关证据。此案中赵先生称其提示旅行社其有特殊饮食习惯,但未在合同中注明,且无法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导致维权受阻。

维权要点4

组织特殊主体应有安保措施

 

现年77岁的李先生常年购买一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健品。该公司为答谢客户组织旅游,由一家旅行社负责承接。李先生随团出行,不料游览中,在广场台阶上跌倒,致使急性重度内开放性颅脑损伤、左侧锁骨骨折、左侧肩胛骨骨折。该广场在上下台阶位置张贴警示标识,并有专人疏导。事发后,李先生状告旅行社,索赔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6.7万元。

法院认为,该旅行社只指派了两名没有合法导游资质的人员出团,其行为已构成违法;且未针对该旅行团老人众多的特殊情况而采取必要的旅游安全保障措施,未对高龄游客在参观过程中予以必要的帮助和照顾。老人摔伤后,导游人员亦没有及时赶到现场救护,事发45分钟后才赶到医院。由此法院判定旅行社具有明显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说法

王振乾法官认为,根据旅游法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旅游经营者应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此案中,旅行社未在第一时间采取相应救助措施,也未针对老年旅游者配备相应人员,采取针对性措施。旅游经营者应就旅游活动中使用相关设施的方法、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否则也要承担责任。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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