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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 应定期申报并公开其财产状况

2015-03-02 09:29 编辑:TF007 来源:网络

2015年3月2日,“改革要啃硬骨头了。”在中央深改小组选择上海作为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试点的微博新闻下,一条热门评论如是说。这一举措被视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一个实际步骤。如何处理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问题,从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的第一条“决定”开始,中国改革的领导者们已经探索了三十年。中央深改小组指出,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都有明确规定,关键是要落实到位,“让规矩起作用”。相信试点地区的相关进展很快就会告诉我们,怎样才能让“规矩”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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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以市场经济规律解决,应定期申报并公开其财产状况

乔新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

当前,领导干部家属经商出现几个特点。第一,领导干部家属在资本市场上通过资本经营聚敛大量财富。第二,过去那种依靠批文,从事商业活动的情形逐渐减少,但在国有企业改制中获取巨额利益的现象普遍增多。第三,借助于互联网络企业从事股权经营的现象非常普遍,一些海外归来的领导干部家属在香港设立私募基金,直接入股中国的互联网络企业,在很短的时间里聚敛了大量的财富。第四,一些领导干部家属不亲自出面,而是通过自己的关系人或者特定的人员,统称为“白手套”,从事商业经营活动,这一点,在周永康案件中反映的尤为明显。

在对待领导干部家属经商问题上,相关政策经历过微妙的变化。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一些领导干部子女利用特权经商,形成了特有的“官倒”现象。很快,中央意识到不应让干部子女插手经济,因此出台了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规定。

此后,在2001年的规定中,重点转向对行业加以限制,要求不得从事房地产、广告、律师、娱乐业及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而2010年颁布的文件中,强调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等。

也就是说,现阶段并非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完全禁止领导干部家属经商,而是要对其行为加以规范,这样的调整是有道理的。我们现在是市场经济,出现的问题就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来解决,直接采取围追堵截的方法是很难行得通的。对于那些以委托他人经营的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领导干部家属而言,完全禁止或者人为划定行业实际上于事无补。况且,目前有关规定对经商、办企业的界定并不清楚,在现实操作中,怎样认定“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也缺乏详尽说明,导致规定虽多,但落实不到位。

我认为,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尊重他们的主体资格,允许他们合法经商办企业的同时,提高透明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政干部廉洁自律等有关党内纪律,对领导干部亲属从事商业活动的情况进行登记,要求其定期申报并公开其财产状况,由社会各界监督他们的经商行为。如果领导干部既不愿放弃家属经商的既得利益,又不愿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那么,也可以选择离开领导干部岗位。

【“规矩”三十年】从“一律不准”到“进一步规范”

中央深改小组在审议通过《上海市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意见》时指出,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都有明确规定,关键是要落实到位,让规矩起作用。那么,就来看看规矩究竟都有哪些吧!请干部认真学习,群众积极监督--

1985年 “一律不准经商” 

县、团级以上领导、干部子女、配偶:不得凭借家庭关系和影响,参与或受人指派,利用牌价议价差别,拉扯关系,非法倒买倒卖,牟取暴利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

1989年 “坚决制止高干子女经商” 

中央政治局、书记处成员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配偶、子女极其配偶:

不得从事流通领域的经营活动

不得在流通领域公司任职、兼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

2001年 “五不准”

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

不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相关代理、评估、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

不准从事广告代理、发布等经营活动

不准开办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律师的,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地区代理诉讼

不准从事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业,洗浴按摩等行业的经营活动

不准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

2010年 不准允许、不准纵容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

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不准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

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2014年 进一步规范

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上海市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意见》。除了上述全国党员干部在不同阶段都需要遵守的全局性法规之外,一些部门和地区还根据本部门和地区的特点,“因地制宜”地补充了一些具体规范--

最高检

2000年 检察机关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从事该领导干部所在机关或所管辖机关的检察制服制作、办公设施改造、基建工程项目的投标和承包以营利为目的的会议接待、人员培训、汽车修理等活动

湖北省

2007党政干部配偶、子女:

不准以任何形式参与矿山(煤、铜、锰、铁、陶土、河砂等采掘业)、民爆物资等经营活动。

而重大的贪腐案件有时也会促使当事部门出台新规,例如刘铁男案--

根据国家发改委2013年8月12日的内部通报,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刘铁男除了受贿一千多万元,其本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及收受礼品,涉及金额超过1.4亿元。刘铁男与其子刘德成通过非法经营所得约1.1亿元,其妻子郭静华非法所得3800万元左右,并收受礼品折合约41万元。

案件一审宣判后,国家能源局为“真正做到痛定思痛,亡羊补牢,努力构建党风廉政建设的新常态”,印发了《国家能源局处级以上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规范》,对处级以上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提出“六不准” ,包括:

不准参与同能源审批项目有关的基建、设备采购等投标活动

不准参与同国家能源局工作业务有关的中介、代理、咨询等服务活动

不准在国家能源局审批范围内的境外投资重大项目涉及企业担任外方委派、聘任的职务……

【“规矩”没能起作用】来自中央巡视组的发现

正如中央深改小组指出的那样,三十年来,对于领导干部亲属从业的问题,每个阶段都有明确的法规,但落实就不那么容易了,以下是2014年中央巡视组在巡视中发现的部分问题--

上海

问题集中反映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少数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在其管辖范围内经商办企业,当地群众对于个别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倚仗其权力谋取巨额利益反映强烈。

宁夏

一些领导干部子女及其亲属违规在其管辖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园林绿化等,或以其他公司名义承揽工程项目。

山东

有的领导干部及其亲属插手工程招标、土地转让问题突出。

4月份以来,全省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重大项目运作不规范、领导干部及其亲属插手工程招标、土地转让的案件37件,涉及领导干部50人,处理领导干部36人;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查案件175件、203人。"

新疆

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突出。清理出近5年来领导干部亲属利用其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线索56件。

 

本文来源:北京晚报-北晚新视觉网 主笔 张棻 宗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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