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13日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开始
2003年6月13日,东城区、房山区和密云县多个街道、乡镇成为首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图:高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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