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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宝马肇事案车主被批准逮捕 揭秘事发车速

2015-07-04 19:36 编辑:TF003 来源:网络

2015年7月4日讯,2015年6月28日,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犯罪嫌疑人王季进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经审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于7月4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王季进批准逮捕。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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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宝马肇事案事发车速195.2km/h

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官方微博今日发布案件通报称,2015年6月20日南京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致两死一伤,犯罪嫌疑人驾驶宝马轿车在道路上违反限速规定超速行驶,经鉴定,车辆通过事发路段时行驶速度为195.2km/h。

通报显示,2015年6月20日13时53分许,发生在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与友谊河路交叉路口的交通事故,经警方对事故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检验鉴定等方面的调查和证据收集,现已查明,犯罪嫌疑人王季进驾驶牌号为陕AH8N88宝马轿车在道路上违反限速规定超速行驶(经鉴定,车辆通过事发路口时行驶速度为195.2km/h),在直行、左转信号均为红灯的状态下,从左转弯车道直行通过路口,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多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且事发后弃车逃逸。

通报指出,王季进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认定王季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季进被警方依法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附:什么是批准逮捕?

批准逮捕是刑事侦查的一种强制措施。批准逮捕是一个程序工作,批准是检察机关的权限,逮捕一般是侦查机关的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相关链接:

6月20日下午,一起发生在南京秦淮区石杨路与友谊河路路口的车祸,短时间内引起了全国范围内的广泛关注。

一辆陕西牌照宝马车因闯红灯加速行驶,撞上一正常行驶的马自达轿车,马自达车内一男一女被撞得飞出车外,当场死亡,而肇事的宝马司机闯红灯撞死两人后逃逸。

据描述,马自达轿车后部飞起砸中四辆正在等红灯的轿车,车头撞了一辆公交车,现场一片狼藉。当时现场还有一名出租车驾驶员受伤,但伤势不重,已送往附近医院处理,其余车辆人员并未受伤,公交车上也没有人员受伤。

 

来源:江苏检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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