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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7月3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陈希同案宣判

2015-07-31 01:08 编辑:shixi 来源:网络

1999年7月3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陈希同案宣判。认定陈希同任北京市市长、市委书记期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1998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思卿宣布检察机关将对原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以涉嫌贪污、渎职犯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图为1998年12月,新东安商场展出的前北京市市长、市委书记陈希同因贪污和玩忽职守罪被判刑的图片。

 

图:邹宪/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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