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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借精生子欲离婚争女儿抚养权 母亲胜一审父亲不服上诉

2015-07-27 12:15 编辑:admin 来源:网络

2015年7月27日讯,张先生没有想到,自己的离婚官司一打竟是7年,双方争执不下的是两人通过人工授精获得的女儿乐乐(化名)。近日,此案二审在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法庭上,张先生与妻子王女士对乐乐的抚养权据理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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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孩子唯一的父亲”

 

开庭前,今年43岁的张先生接受记者采访,讲述了自己与女儿的身世。

张先生称自己出生在我国西北某卫星发射基地,因为辐射等原因,导致身体受到一些影响,但在婚后他才知道自己的精子质量不行,无法生育。夫妻俩商量后决定通过人工授精生育一个孩子。

2004年,女儿乐乐的出世,让一家人欢欣不已。对这个没有任何血缘关系的女儿,张先生视为己出。“我没让她用过一天尿不湿,所有的尿布,都是我亲手来洗”,“那年她被母亲带走,回来瘦了好多,原来的圆脸变成了尖的,我就给她熬中药,一天两个小时……”说到这些,这位父亲的眼圈红了。

结婚后,妻子王女士与张先生的父母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导致夫妻间嫌隙越来越大。2008年,两人开始分居,一年后王女士一纸诉状将他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获得孩子的抚养权,此后两人陷入了漫长的离婚官司。

张先生表示,虽然女儿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但他不会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张先生大声说:“我是孩子在世界上唯一的父亲!”

 

一审孩子判给了母亲

 

一审中,王女士主张女儿由自己抚养,张先生支付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乐乐成年之日止的抚养费每月2000元以及双方分居期间乐乐与其一起生活的抚养费共计106000元。另外,就三套房产、一个车位以及家用电器等财产进行分割。

张先生则不同意离婚,他认为离婚会对孩子产生不利影响,如果离婚则要求孩子由他抚养。另外,张先生主张王女士所说的房产、车位购置款都是其父母支付的,不属于共同财产,因此不同意分割。另外王女士开走的一辆汽车和账户内存款、股票账户内的钱款属于共同财产,应该进行分割。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王女士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予以准许。考虑到女儿由母亲抚养对其生活更为有利,且王女士具有抚养乐乐的经济条件,判定女儿由母亲抚养,同时张先生支付抚养费每月2000元至乐乐18周岁为止。同时,张先生名下的三套房屋,其中两套归张先生所有,一套归王女士所有,同时根据房屋的价格,判决张先生支付王女士450万元折价款。

张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一中院。

 

二审双方表示愿和解

 

法庭上,昔日夫妻为了孩子与房子怒目相对,争执不下。

张先生在法庭上说,他对一审判决结果不能接受的地方是,房子是由父母出资购买的,他不愿再支付折价款给王女士,同时,他要求女儿归自己抚养。

坐在对面被上诉人席上的王女士两度哽咽落泪,她说自己在外企工作,张先生作为公务员收入很低,买房的钱都是自己辛苦攒下的工资。“离婚时我就说我就要一套房子和50万,孩子给我,他不同意,我才起诉离婚的。”

庭上,双方表示愿意和解,但都拿不出具体方案,此案未当庭宣判。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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