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发“公开信”诋毁自己老师 法院判学生侵犯名誉权
2015年8月9日讯,学生冒名向学院教职工发邮件诋毁自己的老师,老师不堪邮件中的负面评价及侮辱性词汇,认为名誉权遭受侵犯,于是将学生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学生构成了对老师的名誉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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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清是北京某名牌大学的艺术学院副教授,林涵为该学院的毕业生。从2014年开始,林涵多次通过张清的电子邮箱向艺术学院的34名教师散发题为“致某大学教师的公开信——对‘张清恐吓行为’的答复”一文。林涵在该文中对张清的师德、教学水平、个人品行及生活作风进行了负面评价、指出张清有涉嫌“贿标”、“串标”、“受贿”、“诈骗”及“挪用公款”的可能,并使用了如“变态”、“半死不活”、“撒泼耍流氓”等侮辱性词语。
在邮件中,林涵称自己在2011年5月为某机关单位完成了《天网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012年4月该单位的李某告诉他项目款30万元已汇到了该学校的账上。2012年8月13日,林涵与张清交涉,他认为上述钱款中学校扣除管理费后的余款应归自己,而张清则不同意给他钱。
“公开信”对张清的工作、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扰,他无奈将昔日的学生诉至法院。张清认为林涵因无端索要“科研经费”未果,便捏造事实,贬低其人格,诋毁其声誉,使其社会评价大幅降低,精神上承受了巨大压力,无法进行正常的教学工作。故要求林涵在学院范围内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公证费等一万二千余元。
而林涵则否认自己向艺术学院的教师发过侮辱张清的邮件,认为张清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不同意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清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涉及侵权的电子邮件系林涵所为。最终原审法院判决林涵停止侵害张清名誉权的行为,就此事赔礼道歉,并赔偿张清公证费20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林涵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其认为自己于2013年10月15日已经通过短信的形式向张清进行了道歉,只是张清没有接受。而且张清的精神压力也不是来源于林涵,故不同意承担精神抚慰金。
一中院认为,林涵通过电子邮件向张清同事所散发的内容多属个人臆测,并非已查明的客观事实,并用推测性的口吻指出张清存在生活作风问题和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前者构成侮辱、后者构成诽谤。
法院认定林涵以侮辱、诽谤的方式在张清工作、生活的范围内损害了张清的名誉,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张清社会评价的降低,构成对张清的名誉侵权。最终,一中院驳回了林涵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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