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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解读新广告法5疑难 广告中演员不算代言人

2015-12-03 14:03 编辑:TF005 来源:网络

2015年12月3日讯,2015广告中禁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并不意味着广告中禁止使用所有含“最”字的词语。另外,广告中的演员不属于代言人,认定“虚假广告”要看是否构成欺骗误导。国家工商总局昨天透露,中国广告协会近日召开研讨会,对《广告法》实施以来的5大疑难问题统一了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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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

并非所有“最”字都禁止:“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用语之所以被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是因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上述词语不仅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还违背了广告的真实性原则。绝对化用语的范围应当以《广告法》对广告内容的原则性规定为基本依据,不能认定所有含“最”的词都不能使用。

演员不属于广告代言人:对于一些知名度较高的主体,虽然广告中没有标明其身份,但对于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受众而言,属于较为知名,通过其形象即可辨明其身份的,也属于“以自己的形象”。如果广告中没有标明身份,对于相关受众而言也难以辨别其独立身份的,则属于广告中演员的表演,不属于广告代言。

艺术夸张不算“虚假广告”:“虚假广告”和“采用艺术夸张手法的广告”虽然都存在虚假性,但是“虚假广告”的结果是欺骗、误导消费者,而“采用艺术夸张手法的广告”能够被正常的消费者正确理解其含义,不足以构成欺骗、误导。

互联网平台担不担责:当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只是为他人发送、发布广告的活动提供平台,不是广告发布者。如果超出了前述功能范围,应当就具体的行为认定其在广告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同时,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认定“广告”看“对价”:不以推销为目的的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介绍,不属于广告。在广告主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情形下,广告主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付一定的对价,是判断广告与非广告信息的关键。

 

来源:北京晚报-北晚新视觉网  作者:杨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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