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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法院司法建议获采纳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延至30年

2016-01-10 12:38 编辑:TF007 来源:网络

2016年1月10日,因会计档案被依法销毁,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北京朝阳法院曾为此向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将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延长至民事案件最长诉讼时效20年。记者上午获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日前复函法院,已根据建议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最低保管期限从15年延长至30年,新规已于1月1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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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北京龙辉技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以拖欠建设工程款为由将工商银行九龙山支行诉至北京朝阳法院。双方争议的联建工程系1995年-1997年期间建设的,涉案工程款的相关付款凭证因满足《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销毁条件已被销毁,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明、。

去年10月,北京朝阳法院向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中国人民银行分别发送司法建议,建议修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将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比照民事诉讼最长诉讼时效延长至20年,同时建议细化会计档案交接流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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