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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陷责任尴尬怪圈 加强源头监管购车前查看标准

2016-01-27 11:39 编辑:TF006 来源:网络

2016年1月27日讯,你骑的电动自行车是否属机动车?该不该走机动车道?专门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的海淀法院民六庭的副庭长李宏宇告诉本报记者,此类案件中,电动自行车被鉴定为机动车的约占20%。而很多人并不清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鉴定为驾驶机动车,承担的赔偿责任则可能要大得多,甚至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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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后疑问

一鉴定是机动车 被判责任一多半

近日一起电动自行车事故赔偿案判决引发关注。一年多前,在京的刘先生下班后因顺路,乘坐同事杨先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途中,杨先生骑电动自行车在海淀区中关村北大街人行道逆向行驶,遇王先生驾驶小轿车右转,两车碰撞造成刘先生左腿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公安交管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因杨先生驾驶电动车违反右侧通行规定行驶,王先生驾驶机动车行驶中未确保安全,此两人负同等责任,刘先生无责任。之后刘先生将杨先生、王先生及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到海淀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27万多元。

庭审中,王先生认为杨先生驾驶的属机动车,应承担事故全责。法院委托鉴定,结论为:“杨先生所驾电动车在无动力电池的状态下,其质量已达50.95KG,超出电动自行车标准,符合摩托车标准,属机动车。”

最后,海淀法院认定杨先生的电动车属机动车,判决王先生的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对于刘先生超出交强险的损失,杨先生应承担55%的赔偿责任,王先生承担35%,刘先生自担10%。而假如杨先生驾驶的是非机动车,就只需与王先生承担同等责任。另一起事故中,驾驶超标电动车的唐老先生腿骨折,法院判决超出交强险的部分,老人自负30%责任;假如他骑的是非机动车,则可免责。

海淀法院民六庭副庭长李宏宇说,尽管交管部门认定杨先生驾驶的是电动自行车,但法院委托鉴定结论是“机动车”。“杨先生驾驶机动车在人行道上逆行,过错明显大于王先生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的过错程度,法院才作出上述判决。”

此案虽审结,但留下一个巨大的问号:眼下北京城里电动自行车往来穿梭,尽管人们买车骑车时,“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到底算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似乎并无定论,也没人较真儿,可一旦发生交通,便涉及是否加大责任及巨额赔偿的问题了。杨先生就对如今要赔这么多钱很意外。“为方便上班,我买了这辆二手车,没要证书,也没想过是不是机动车。”在其车速表上,标着最高时速每小时6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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