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7日讯,一名6岁的孩子家长在网上发帖,称孩子在幼儿园受到了老师的“暴力”“虐待”,对幼儿园及老师的行为进行了“曝光”并声讨,却因此惹来了官司,被幼儿园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告上法庭。日前,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家长的行为构成对幼儿园名誉权的侵害,要求其删帖并公开道歉。法院断案主要看证据,但是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很多家长都有这样一个困扰:孩子太小,很多事情自己都表达不清,如何让家长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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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发帖称孩子受虐待 被幼儿园告侵权
“因为孩子洗手的时候多按了两下洗手液,张姓老师批评孩子时用手连续戳头直到孩子头撞到墙还在一直戳!孩子调皮,老师就用抹布打孩子头。孩子要去卫生间,老师不允许孩子穿鞋,让孩子光着脚上厕所。如果孩子不听老师的话,老师就让孩子对着墙说无数遍对不起。中午午睡时间,孩子睡不着,就让孩子抱头在地上转圈。孩子自打去年转到这个幼儿园后,就一直受到这样的虐待。”
“老师还多次跟其他小朋友说不许和他玩,孤立一个五岁多的孩子,这是老师该引导的吗?”
“可怕的是我上网查到,这家幼儿园去年就被家长发帖子举报有老师让孩子喝洗手液!”
——家长发布的网帖内容
幼儿园认为网贴内容失实,侵犯了幼儿园的名誉权,将家长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赔礼道歉,删除帖子并恢复名誉。
根据幼儿园的说法,张先生的小孩比较调皮,平时总喜欢欺负别的小朋友,老师对其教育是正常的。但幼儿园方面承认,老师的教育方式确实不够和缓,对此园长已对老师进行了严肃处理并向家长致歉,但网贴上所写的内容并不属实。
为证明两名当班老师虐童,张先生出示了两名老师的道歉信,跟院长的对话录音、孩子与妈妈的对话录音等7组证据。张姓老师在道歉信中称,其真诚地向家长及孩子道歉,自己的处理方式确实不对。胡姓老师则称,是因自己将个人情绪带到了工作中,以至于伤害了孩子的幼小心灵,给孩子和家长造成了严重的心理负担,这是自己工作上的失职。
尽管老师写了道歉信,幼儿园对老师也作了处理,但是,一审法院还是判决家长败诉了。法院认定张先生的行为已构成对幼儿园名誉权的侵害,判决家长删除原帖并公开道歉。
法院是依据什么作出这样的判决呢?关键看证据。
该案一审判决书长达28页,主审法官王阳花了整整一天的时间。他将涉案文章中涉及到的老师的11个行为根据佐证情况分成了5个等级,并制成了一张表格:
即便是得到园长认可的两个行为,能否定义成暴力、虐待又是另一回事。对于“戳头”行为,园长说老师不是故意拿孩子的头往墙上撞,是失误。从孩子与妈妈的谈话录音看,所谓“中午不睡觉让孩子光着脚在地上转圈”实际上是孩子不睡觉“因为觉得好玩”用鞋在地上跺,孩子说老师让他脱了鞋和袜子在地上跺一中午,但跺了一会老师就让他上床了;起床后孩子在地上转圈,老师让他转一千圈,但没多久就不让转了。
录音中,孩子还提到老师让他“对着墙说一千遍对不起”,孩子说是因为他向老师说了句对不起,但并未说明他要向老师说“对不起”的原因,且录音中孩子也未说明之后的情况,无法确定他是否真的对着墙说了对不起,或者也像“跺脚”、“转圈”一样,很快就被老师制止了。
经法庭询问,张先生表示未发现因老师原因导致的孩子身上有伤痕,也不存在就医和验伤的情况,但孩子确因心理问题看过心理医生,医院对孩子诊断是轻度抑郁,但张先生并未提交相关证据。
据此,法院认定张先生在文章中所述情形并非全部根据确凿的事实,也非真实事件的完整过程。张先生在文章中用了“暴力”、“虐待”等词汇,但从现有证据看,原告对孩子既未使用强制的力量,也无残暴狠毒的手段,更未曾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孩子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性后果。因此法院认定张先生的行为已构成对幼儿园名誉权的侵害。
王阳表示,比照婚姻法中关于“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的规定,幼儿园老师对孩子的行为显然达不到“暴力”、“虐待”的程度,更倾向于由于缺乏经验,采取了不正确的教育方式。
涉及孩子的证据 家长很难举证
法院断案主要看证据。但是,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很多家长都有这样一个困扰:孩子太小,自己都表达不清,如何让家长举证?孩子说的话算数吗?
王阳说,像本案中这个年龄段的小孩,由于年纪较小,在描述这类事情的准确度上可能确实会打折扣。“我们都知道孩子的心理,对于自己不喜欢的人或行为,是有可能给予恶意表达的;相反,对于自己的喜欢的人或行为,即便受到了伤害,也有可能善意的描述这件事。”王阳说,他就碰到过这样的小孩,跟小伙伴一块出去玩,玩的特别高兴,回家就跟家长说“我们今天出去玩,不光游泳还潜水了”。但实际上是其他小朋友推他没推好,把他推到了水里,当时这个小孩身上绑着救生圈,头朝下,自己翻都翻不上来。但在孩子的描述中,却是一个开心的过程。
这起幼儿园起诉家长名誉侵权案就非常典型,全部都是间接证据,没有一个直接证据,法官只能通过旁证和前因后果对事实进行推断。王阳说,我国没有强制性的规定,要求幼儿园在每一间教室必须配备摄像头,24小时监控。所以一旦发生这样的事,能拿到的直接证据非常有限,几乎是不可能的,我们能看到的事后留下的痕迹确实很少。
但王阳认为,这并不代表在这样的案件中就存在特殊的弱势,因为在很多成年人的纠纷中,比如一个人殴打了另一个人,也不是都能够做到提供录音、录像等直接证据,在这样的案件中,报警记录、警方笔录、现场证人证言、病例、医院收费单据、伤情报告等都可以成为佐证。
所以说,在很多成年人的案件中同样存在着事实的不确定性,很多成年人对于及时搜集证据、保存证据的意识也不强,他们在描述一件事时也会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法官一样要依据佐证、结合前因后果去分析判断。只不过未成年人在对事情的表述上更缺乏逻辑性。
网上发帖维权 要注意分寸
即便网贴中所说的老师的一些行为确实存在,也不一定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侵权。家长适时与老师、园长进行沟通,或选择向教育主管部门投诉也是一种途径。
王阳说,在网络时代如果想要通过发网贴的方式维权不是不可以,每个人都有这样的权利,但也要因此付出对等的义务:首先要保证内容属实,而且你能够证明是属实的;其次,当中涉及到的个人评论没有超出合理的限度范围;再次,转发别人的内容也要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如果没尽到这些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这个度要把握好,比如在这起案件中,如果家长只是将录音内容原封不动的放到网上,可能就没有什么问题。
当然,王阳也表示,由于所面对的受众群体的特殊性,幼儿园也应当注意教育方法的选择。所谓“因材施教,因事施教”正是要求施教者能够根据时间、地点、环境等客观因素以及受者的年龄、性格、情绪等主观因素,随时调整教育引导的角度和力度。
幼儿园内的儿童大都处于三至六岁期间,如果他们快乐时不知收敛,亲昵时不懂表达,悲伤时不会压抑,理解上缺乏逻辑,那仅仅是因为他们还是孩子,这些正是他们天真无邪的最美之处。对于刚刚走出父母怀抱,依靠弱小的自己感知陌生世界的幼儿来说,更要注意选取保护、照顾、快乐、温暖的教育方法,尽量避免简单粗暴、被动僵化的指令性要求。
来源: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