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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奠权”亲人平等享有 尊重死者生前意愿最重要

2016-03-28 15:18 编辑:TF006 来源:网络

2016年3月28日讯,近日,房山法院审结了一起错将母亲骨灰葬入他人坟墓,从而侵犯他人祭奠权的奇案。生活中这种糊涂事并不多见,但是亲人之间,因为争祭奠老人权利的案件却很多。本文故事中的这些家庭,因为矛盾纠纷而对簿公堂,不惜让老人身后事不太平。我国法律未规定“祭奠权”,这些案件判决的重要依据便是公序良俗和死者生前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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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将至,人们会带上哀思,祭奠逝者。活着的人相亲相爱,才是对老人最大的告慰。

故事1

墓碑未刻名

哥诉弟讨回“祭奠权”

早年间,胡氏兄弟因为分家问题不睦,平日里很少来往。2010年,兄弟俩父亲去世,四年后,母亲去世。胡氏兄弟虽然有嫌隙,仍一起为父母办了风光的葬礼,并将二老合葬。

按照当地习俗,父母一方去世时,先不立墓碑,待另一位老人去世合葬后再立墓碑。但因为胡氏兄弟少有联络,立碑一事便被搁置。

2014年清明,前来上坟的哥哥胡强发现父母的坟前有了墓碑,仔细一瞧,胡强发现墓碑上面只有弟弟胡新的名字,胡强大为恼火,立即找到弟弟质问此事。

胡新的回答是,自己花钱表孝心,没必要通知别人,更没必要署上其他人的名字。

胡强认为弟弟这一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祭奠权”,于是将其告到房山法院,要求重新立碑。因为自己是长子,自己的名字要刻在弟弟的名前。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我国传统的殡葬礼仪,一般情况下死者的墓碑应当由其后辈直系子孙及其配偶敬立,以体现后人对逝去长辈的孝道和追思。

本案原、被告是亲兄弟,应平等享有对逝去长辈尽孝和悼念的权利,均可列名于父母的墓碑上,弟弟未与哥哥商量,擅自为父母立碑且未将哥哥姓名刻上,侵害了胡强的合法权利。

最终,法院判令依据墓地现有墓碑的样式、规格和墓主姓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兄弟二人平摊费用,为父母墓地重立墓碑,重立的墓碑上应当镌刻上胡强的姓名。

故事2

三子女与继母争父骨灰

诉“祭奠权”被驳回

原告郭氏兄妹三人年龄都在60岁以上,是郭父与前妻的子女。1959年,继母李女士带着和前夫的儿子与郭父重组家庭,后两人又生育一子。

2011年,郭老爷子去世,后老伴儿李女士和两个孩子将他的骨灰安置在大兴区一处墓地,这一行为引起了另三名子女的强烈不满。

于是,郭氏三兄妹将李女士及其两个儿子告上法庭,称被告三人为了侵吞父亲财产而不顾父亲希望回河北老家安葬的遗愿,擅自火化遗体,还把骨灰安置在了北京。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自己的“祭奠权”及孝敬老人的权利,要求对方交出父亲的骨灰寄存证,并返还当初的5000元丧葬费。

此外,原告三人还出示了一份父亲的遗嘱。

被告三人则认为,李女士与郭父共同生活了五十余年,照顾其生活起居。郭父生前曾多次交代李女士为其办理后事,而原告兄妹生前不尽赡养义务,死后连葬礼也不参加,其出示的郭父遗嘱也可能是假的。

被告还称,原告及亲属大多在北京,移至河北安葬,“祭奠权”反而难以保障。被告为下葬郭老爷子支出了6万余元,原告不应再要丧葬费。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三原告和三被告平等享有对郭父的“祭奠权”,各方行使权利时应相互体谅,以告慰亡者。李氏与郭父长期生活在一起,为其办理丧事、持有骨灰并无不妥之处。

鉴于郭父已安葬完毕,且李氏年事已高在北京祭奠较方便,三原告也认可未为父亲办理后事支付钱款,最终法院驳回了三原告所有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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