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0日讯,市卫生计生委昨天出台了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相关文件。根据细则,本市将取消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实行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行政确认制度。

不再孤单
北京市卫计委表示,本市将取消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实行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行政确认制度。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夫妻,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并享受计划生育和妇幼健康等公共服务。生育服务登记可以通过网上办理,登录“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即可;也可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村(居)或乡镇(街道)填写《北京市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后办理生育登记。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包括初婚、再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7天。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针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本市将从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社会关怀等方面规范政府各部门职责,引导社会积极参与,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的长效机制。
上周,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自今年3月24日起施行。《条例》修正案结合本市实际细化了两孩以外的再生育政策,主要涉及再婚夫妻生育和子女病残生育两类情形。调整完善了有关婚假的规定,调整完善了有关生育假和配偶陪产假的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经济帮助等政策。
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子女的,必须符合生育行为发生时本市施行的生育政策。不符合规定生育的,应当依照当时的规定进行处理,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予退回。《条例》修正案出台后,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具体征收标准严格按照修订后公布的《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三问人口计生条例实施细则
本市人口计生条例修正案实施后,生育服务如何登记?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陪产假怎么休?生一孩还发不发光荣证?市卫生计生委昨天出台的文件,对这些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
生育服务登记怎么办?
涉外涉侨涉港澳台和出国留学人员
对于涉外涉侨涉港澳台和出国留学人员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办理生育登记的程序和要求,参照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人员的规定办理。
在校大学生
在校大学生在乡镇(街道)办理生育登记,在校大学生包括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和档案在学校保留三年的村官,不包括毕业后户口滞留在校超过两年的人员和民办高校的在校学生。夫妻均为在校大学生、且户口都是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夫妻一方为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或非高校集体户),在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夫妻一方为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常住户口(或外省市非高校集体户),在外省市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参照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夫妻现场办理生育登记的相关规定。
驻京现役女军官、女士官
驻京现役女军官、女士官在乡镇(街道)办理生育登记。夫妻双方均为驻京现役军人或男方为外省市常住户口的,在女方所属部队本市驻地乡镇(街道)办理;现役女军人配偶为本市常住户口的(大学生集体户口、驻京办事处工作户口除外),应在男方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参照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夫妻现场办理生育登记的相关规定。
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政策家庭
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政策的家庭,在办理生育登记时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离婚证、收养证、有效死亡证明等,具体情况可到相关部门咨询。
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
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办理两孩以内生育服务登记或再生育服务登记并享受相关服务。如果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则分为两种情况:如果流动人口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夫妻,可以选择适用本市再生育规定,在本市办理有关手续;也可选择适用外省市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再生育规定,在外省市办理有关手续;如果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的夫妻,不适用本市再生育规定。
增加的婚假生育假怎么休?
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如果遇到法定节假日,如何休假呢?市卫计委表示,“除法定婚假外增加的假期7天”,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使用规定同婚假。“生育奖励假30天”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使用规定同产假。“配偶陪产假15天”应当在产妇生产前后连续使用,使用规定同产假。
增加的婚假享受婚假同等待遇。生育奖励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符合本市生育保险规定的,从生育保险基金支出。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生一孩还发不发光荣证?
2016年1月1日起,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鼓励公民按政策生育。自《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实施之日起,取消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2016年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5年12月31日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照本市现行规定,符合条件的,仍可申请领取《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奖励扶助、特别扶助、优先优惠政策。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享受的不退还。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原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果再生育,应当从什么时候起退证?对此,市卫计委表示,再生育的子女出生之日起,原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即失效,应主动退回。
2016年1月1日之后生育子女的本市户籍农村居民,不再适用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2015年12月31日之前生育子女、且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本市户籍农村居民,继续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奖励扶助。2016年1月1日之后生育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不再适用本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2015年12月31日之前生育子女、且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本市户籍公民,继续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扶助。
来源:北京晚报 北晚新视觉网 记者 贾晓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