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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新司法解释 多种毒品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下调

2016-04-07 12:52 编辑:TF006 来源:网络

2016年4月7日讯,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中明确或下调了多种毒品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例如在我国危害较重的氯胺酮(K粉)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下调为原来的二分之一。据悉,《解释》自今年4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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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 网络配图

上午公布的《解释》共15条,当中明确或下调了部分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解释》系统规定了28种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其中新增了甲卡西酮、曲马多、安钠咖等12种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并下调了在我国危害较严重的毒品氯胺酮(K粉)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

如《解释》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氯胺酮达100克以上不满500克的即为刑法规定的“毒品数量较大”,500克以上即为“数量大”,此前氯胺酮达200克才构成立案追诉的标准。

最高法刑五庭审判长方文军介绍,《解释》将氯胺酮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下调为原来的二分之一,这样的调整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氯胺酮在我国滥用较为严重,近年来滥用人数不断增长,目前已上升至第三位,仅次于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第二,滥用氯胺酮造成的现实危害不断加大,因其兼具麻醉和致幻效果,实践中大量的自伤自残、暴力犯罪及“毒驾”案件多由吸食氯胺酮引发。第三,我国的制造、贩卖氯胺酮犯罪近年来呈迅速增长之势,因而有必要加大对涉氯胺酮犯罪的惩治力度。

此外,针对未成年人、学生进行的毒品犯罪,《解释》也给予了充分的打击。

《解释》第四条规定,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加重处罚。第五条规定,非法持有毒品达到“数量较大”标准,且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也属于“情节严重”的情节。

此外,第十二条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标准中,容留未成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未加时间、次数的限制。第十三条关于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定罪处罚的规定中,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也没有附加时间、次数的限制,即只要是针对未成人的上述行为即构成犯罪。

据了解,2015年,全国法院新收毒品犯罪案件142000件,同比增长30.79%;审结139024件,同比增长30.17%,审结率93.63%;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137198人,同比增长25.08%,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27384人,同比增长10.17%;重刑率为19.96%,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10.59个百分点。

 

来源:北京晚报 北晚新视觉网  记者 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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