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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兄妹姑侄争一套房 复杂家庭关系如何继承遗产?

2014-06-25 03:05 编辑:TF001 来源:网络

袁生、袁香和袁华是兄弟姐妹关系,但又不属于同胞兄弟姐妹,三个人的关系相对较复杂。尤其袁香是二婚时女方带过来的孩子,属于袁父的继女。如今,父母相继去世,因为复杂的家庭关系导致在遗产的继承问题上好似成了一团乱麻。 图文无关。图:中山网 复杂的兄妹关系 袁生的父亲叫袁天洋,母亲叫张桂兰。张桂兰在袁生10岁的时候就因病去世。袁生中专毕业后即参加工作,很早离家。2006年8月,袁生因生产事故死亡,后妻子另嫁他人。现年9岁的儿子袁小宇随母亲生活。袁天洋在张桂兰去世后娶了第二任妻子刘嘉。刘嘉也是再婚,来袁家时带来一个8岁的小女孩,袁天洋视女孩如己出,后为其改名袁香。如今,袁香也已成家。袁天洋和刘嘉婚后又生有一子,就是袁华。袁华是老小,一直和父母在一起居住、生活。2003年1月,母亲刘嘉去世。2010年5月,父亲袁天洋去世。父亲去世时留有一套房屋。该房屋原为袁天洋承租单位的公房,2004年单位房改售房时,袁天洋以5万元的价格买下了这套房子,并登记在他名下,一直居住至去世。 继女起诉争分遗产 袁天洋去世后,袁香拿着一份称是袁天洋留给她的遗嘱找到袁华,并叫来袁小宇,要求按照遗嘱,将这套房中的一小间登记在她名下。袁华不承认这份遗嘱,拒绝将其中一间给袁香。袁香与其争执不过,只能凭该遗嘱将袁华和袁小宇诉至法院。庭审中,袁香提供署名为袁天洋的遗嘱一份,内容为:“我买房时袁香给我1万元,如果我过世,该套房产中的南边一小间由我女儿袁香继承。”遗嘱落款时间为2010年2月3日。袁香称该遗嘱内容系为代书,由被继承人袁天洋本人签名,当时只有袁天洋的弟弟在场见证。袁香诉请法院按照遗嘱继承审理此案。但袁华却表示,对袁香提供的代书遗嘱的效力不予认可,不同意袁香的诉讼请求。袁华称,诉争的房子原是他父亲袁天洋承租的房子,一直由他和父亲居住。后来单位房改售房时,父亲给了他3万元,剩余的房款都是他交的。他从未听父亲袁天洋说过,袁香出了1万元。 姑姑为何将侄子告上法庭? 袁小宇是袁生的孩子,在父亲袁生去世后,袁小宇就随母亲改嫁到了另外一个家庭生活,现在,就如同袁家的一个外人。那么,袁天洋的遗产跟他有什么关系?袁香和袁华打官司,为什么要将一个小孩也告上法庭?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三平律师分析说,其实,袁香的做法是正确的。她将袁小宇告上法庭,是缘于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代位继承制度,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以此案为例,袁生是被继承人袁天洋的儿子,他本来有继承袁天洋遗产的权利。但他先于袁天洋死亡,那袁生的晚辈直系血亲即他的儿子袁小宇就可代其父亲袁生之位继承袁天洋的遗产,这项权利并不因他是否随母亲改嫁或者是否成年而丧失。所以,袁小宇现在也是袁天洋遗产的继承人之一。 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定要件被驳回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遗嘱的几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每一种形式的遗嘱又有其法定的要件要求。本案中,袁华提供的是袁天洋留下的代书遗嘱,对于代书遗嘱,法律规定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然而,袁香提供的代书遗嘱只有被继承人袁天洋的弟弟在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的要件。因此,法院最后也以袁香提供的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而不予确认,驳回了原告袁香的诉讼请求。 继女再起诉要求法定继承获支持 袁香败诉后再次找到袁华,要求按法定继承来分割父亲留下的房产,自己应得三分之一。但袁华也不同意,理由是袁香不是袁天洋亲生,无权继承袁天洋的遗产。袁香无奈,再次起诉至法庭,要求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父亲遗留的房屋。袁香非袁天洋亲生,两人是继父女关系,那么袁香对袁天洋的遗产有没有继承权?赵三平律师说,一个自然人死亡后,其父母、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中子女,按照法律的规定,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什么才算有扶养关系呢?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考虑: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2、 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扶养、教育;3、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4、继子女在劳务上对继父母给予主要扶助。具备其中之一即可。袁香8岁时就随母亲来到袁家生活,继父袁天洋视她为己出,袁香因此随继父姓袁。袁天洋一直将袁香抚养长大,已可以确定他们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因此,袁香对袁天洋的遗产有继承的权利。法院认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据此,法院最终判决被继承人袁天洋的房屋由袁香、袁华、袁小宇三人继承,各占三分之一份额。而袁香在继承了继父袁天洋的遗产后,并不会影响她继续继承生父留下的遗产。尽管袁天洋的代书遗嘱的效力未被认定,但根据这份遗嘱和上面袁天洋的签字可以确认,袁天洋买房时袁香曾帮他支付过1万元房款。赵三平说,对于1万元购房款,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债权处理,即房屋的三个继承人共同分担这1万元债务。虽然袁华也提出买房时帮父亲出过钱,但袁华需要就此提供证据。  遗嘱继承人仍可继承遗嘱未处分遗产 假如,袁香提供的代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据此判决袁香继承了房屋中的一小间,那么对于剩余的房产部分,袁香还能否按照法定继承再分得一部分?答案是肯定的。赵三平律师分析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嘱继承人在依照遗嘱取得相应的遗产后,对遗嘱没有处分的遗产,仍然可以和其他继承人一起再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遗产。如果该遗嘱继承人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范围,那么他和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同等的继承权;但是,如果该遗嘱继承人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范围,那么他无权和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享有同等权利。以此类推。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今日我坐堂 赵三平律师 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创始合伙人之一。擅长各类经济、民事诉讼业务,律师执业以来承办过大量的诉讼案件,不仅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而且以扎实的专业知识及严谨的工作作风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和社会的尊重。代理案件范围涉及房地产、建设工程、婚姻家庭、经济合同纠纷等。 本文来源:北京晚报-北晚新视觉网  记者:张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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