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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杜绝“有钱人”“有权人”减刑快

2016-11-15 13:43 编辑:TF006 来源:网络

2016年11月15日讯,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当中明确只有积极改造、表现优异者才能减刑、假释;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减刑、假释;且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罪犯,在实体条件上从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方面都作了从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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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有钱人”“有权人”减刑快

对2012年规定作大幅修改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今天公布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是对2012年7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修改完善。本次修改,在2012年《规定》29个条文的基础上,修改条文17条,合并条文2条,删除(程序性)条文6条,新增条文20条,保留不变3条,总条文达42条。

为何短短四年便进行了如此大幅度的修改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的夏道虎庭长表示,前些年,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之后,减刑相对较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过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个别案件办理违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甚至暗藏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对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损害巨大,造成影响恶劣。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明确要求。

据此,《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将于2017年 1月 1日起施行。

表现优异才能获减刑假释

减刑、假释的根本目的是激励罪犯积极改造,是刑罚执行过程中对积极改造罪犯的一种奖励性措施。为了澄清司法实践中对减刑、假释性质的认识偏差并纠正一些不正确做法,本次修改,在第一条中即规定“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罪犯只有积极改造,表现优异者,才能获得减刑、假释。

三类罪犯减刑假释从严

《规定》细化了《刑法修正案(九)》有关减刑、假释的新规定。《规定》新增对决定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的规定。

对中央政法委严格规范减刑、假释的规定中涉及的三类罪犯,即职务犯罪的罪犯,金融犯罪的罪犯,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罪犯,在实体条件上从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方面都作了从严的规定。从实体上解决“有钱人”、“有权人”减刑过快,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比例更高,实际执行刑罚偏短的问题,如司法解释中规定,对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减刑后的刑期,不得少于20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再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2年以上。

对判处死缓的职务犯罪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一般减为25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减为23年以上25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再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2年以上。

倡导扩大假释的适用

从司法实践看,假释制度比减刑制度改造效果更好,假释罪犯再犯罪率更低。目前世界各国适用假释是一个普遍趋势,而在我国长期以来减刑适用占绝对优势,假释制度的价值功能未能得到有效发挥。

夏道虎表示,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日益健全,已经具备了更多适用假释的现实条件。本次司法解释即是要倡导扩大假释适用,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那些同时具备法定的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的,倡导优先适用假释;二是对特定罪犯,在适用假释的时候要依法从宽掌握,这主要体现在两类罪犯上。一类是对《刑法》规定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相对罪行较轻的罪犯,比如胁迫犯、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等轻刑犯。对这类罪犯,本次司法解释规定,在法律规定前提下,可适当从宽掌握更多适用假释。

第二类是出于人道主义精神考虑,对未成年罪犯,老年罪犯,身患疾病的罪犯或者残疾罪犯,在适用假释上也有适当从宽的考虑。特别是对年满80周岁以上的罪犯,没有社会危害性,生活难以自理,又患有疾病,在假释适用上从宽掌握。

 

来源:北京晚报 北晚新视觉网  记者 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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