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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再久未领证不算婚姻 “妻子”拿不到死亡赔偿金

2016-11-23 14:30 编辑:TF006 来源:网络

2016年11月23日讯,自1994年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后,“事实婚姻”的概念便不复存在,除领取结婚证外,任何形式的婚姻均不合法。而邹女士从1998年起开始与李先生同居生活十余年,却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去年李先生因车祸不幸去世,邹女士向李先生的两个女儿请求分割死亡赔偿金,却被对方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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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同居未领结婚证 一过就是17年

据邹女士回忆,从1998年开始,他就和李先生一起共同生活。由于李先生此前还育有两个未成年女儿,她便承担起了一个母亲的责任。虽然邹女士与李先生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但一家人的日子一过就是十几年。

去年9月19日,李先生遭遇车祸身受重伤。得知消息后,邹女士第一时间赶到了医院,为了救治李先生,邹女士举债16万余元,但李先生依然因伤势严重而不幸去世。

由于起诉主张赔偿款需要直系亲属作为原告,而邹女士与李先生并没有法定婚姻关系,因此邹女士没有成为原告的资格。于是,邹女士为姐妹俩聘请了律师,以她们的名义起诉了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42万余元,肇事司机赔偿72万余元,目前保险公司已完成全部赔偿。

冲突 “我爸刚出事,你就来找我们要钱”

父亲车祸去世后,姐妹俩回老家操持了父亲的葬礼。而在老家办丧事期间,邹女士几次向姐妹俩提出要对李先生的车祸赔偿款进行分割,这让姐妹俩十分气愤。

“我爸刚出事,你就来找我们要钱!”在老家,姐妹俩为此与邹女士闹的很不愉快。但由于家里长辈从中斡旋调和,最终在几个长辈的见证下,姐妹俩与邹女士签订了一份分割赔偿款的协议书。

协议书约定,对于李先生车祸获赔的赔偿款,大女儿获得其中的50%,邹女士和二女儿各获25%。协议由邹女士和姐妹俩签字,并有近亲属和证明人在场。

邹女士说,这25%的份额的分配,是基于李先生的亲属、女儿认可她尽到了作为妻子、母亲的责任和义务。并且她现在年龄已大,劳动能力减弱,这个份额分配是合理的,当时姐妹俩都已成年,也咨询了律师、家人的意见,应该按照合同比例对赔偿款进行分割。

但拿到赔偿款后,姐妹俩却并没有依照协议为邹女士分配赔偿金,因此邹女士将姐妹俩起诉到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其依照协议约定,支付已获赔偿款42万元的25%。

诉讼 孩子管她叫阿姨 不认可同居事实

法庭上,姐妹俩对邹女士态度冷淡,她们表示,事实并非如邹女士所说。父亲住院期间一直是姐妹俩在操持,大女儿还为此丢了工作,邹女士所称的举债根本不存在。并且姐妹俩当庭提出反诉,认为协议的签订存在重大误解并且显失公平,请求法庭确认合同无效。

小女儿表示,在协议签订现场,所有长辈都在逼迫姐妹俩。由于李先生出事后,是邹女士第一个赶到医院,长辈们认为做人不能没有良心,要求姐妹俩接受这个分配比例,她们签订这份合同实属无奈。

“当时我以为邹阿姨已经和我爸领了结婚证,家长们也都这么说,我也就签了。”大女儿表示,这其中存在误会,邹女士和李先生一直没有领取过合法的结婚证,所以她没有资格成为赔偿款诉讼的原告。作为无关人员,自然也没有资格分得父亲死亡赔偿款的一分钱。

李先生的大女儿从小就跟随父母从老家来到北京,而小女儿一直在老家生活。大女儿表示,虽然父母确实因感情不好而分居,但两人并没有离婚,她也时常会去父亲租住的房子里看望父亲。

“确实偶尔会在我爸那儿看到邹阿姨,但我也说不好他们是什么关系,毕竟那时候年龄小。”大女儿对邹女士一直以“阿姨”相称,她只知道父母是在2014年才领的离婚证,此前一直是长期分居状态,但邹女士从来没有成为过自己的继母,“邹阿姨并没有给我们当过一天的妈,她自己有三个孩子”。

而邹女士自己在1998年也还未与前夫离婚,她在2003年才结束了上一段婚姻。因此,姐妹俩并不认可邹女士与父亲的同居关系,更何况,李先生与前妻是近年才办理了离婚手续,邹女士所谓的十几年同居完全没有依据。

而父亲死后,邹女士频繁向姐妹俩要钱,大女儿已经先后给了她3.8万元。大女儿表示,虽然保险公司已经赔偿42万余元,但这些钱大多都用来偿还了父亲的外债,现在已经所剩无几。

双方对于调解数额没有达成一致,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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