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技术的迭代发展,传播媒介日益丰富,各类网站、客户端、社群、直播、短视频等媒体平台异常活跃。传播渠道和主体的多元化,给非法新闻活动提供了生存土壤。尤其是一些假新闻和新闻敲诈活动,严重破坏了网络传播秩序,危害群众合法权益,已成为网络“牛皮癣”和新闻“毒瘤”。

今年以来,各地各部门持续深入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并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发布了一批假媒体、假记者站、假记者(简称“三假”)典型案件。

所谓新闻敲诈活动,就是假借媒体监督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部分不法组织和个人通过注册假网站、认证假账号、开设假专栏,以假媒体、假记者身份行骗。更有甚者以网上曝光相要挟,再以有偿删帖并开展正面宣传的名义与涉事单位签订合同实施敲诈。

治理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乱象,不仅是强化传媒监管、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也是防范化解传媒领域风险隐患、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的现实要求。根据行为主体和情节程度的不同,实施新闻敲诈或假新闻报道,可能面临行政、刑事和民事责任。《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等行政规章规范着记者的行为。《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指出,对刊载虚假、失实报道以及利用新闻报道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改正、责令停止印制和发行、责成监督整改、吊销出版许可证和记者证等行政措施。而对于伪造证件的假记者,《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买卖或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将处以拘留和罚款的处罚决定。

在刑事责任方面,根据犯罪主体的身份、犯罪手段和犯罪情节,新闻敲诈犯罪可能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强迫交易罪等罪名。常见的新闻敲诈犯罪,在刑法中对应的罪名就是敲诈勒索罪。而在民事责任方面,如果用于新闻敲诈的“把柄”是捏造的,还可能触及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或名誉权,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一个负责的新闻领域形成是全社会的责任。加强个人自律,增强媒体人职业道德修养和荣誉感固然重要,但强化行业他律,提高社会监督参与意识、畅通各界监督渠道和规范监督方式也同样迫切。对此,相关部门需要积极探索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经验做法。在工作中如果发现新闻单位及其人员、网络传播平台管理漏洞,应从源头上封堵违法活动。同时,各部门应发挥监督职能,强化对新闻单位及从业人员新闻活动的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刚性”,清除“害群之马”。

(原标题:法眼快评 打击新闻“三假” 清除“害群之马”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李熙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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