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列晚清四大奇案之首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一百多年来在文人笔记、小说、戏剧乃至电影、电视剧中不断演绎,成为尽人皆知的传奇故事。而创刊不久的《申报》对该案的报道,在中国新闻史上留下了浓重的一笔。

小白菜葛毕氏在余杭县衙受审蒙冤。杨乃武与小白菜奇案展示馆模拟场景。

《申报》对杨乃武与小白菜案追踪报道前后达三年之久,发表新闻、评论70余篇,另刊登案件有关奏折15篇,谕旨4篇。这些报道,推动了整个案件跌宕反复的审理过程,也为后世留下了丰富的历史资料。

杨乃武与小白菜一案研究者甚多,对其最终平反的原因也众说纷纭,甚为复杂,不可否认的是,当时《申报》的社会舆论作用不可小视。初生的中国新闻媒体,由此开创了关注社会热点事件、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先河。

在案件的事发地浙江余杭,建有杨乃武与小白菜奇案展示馆,馆内竖一牌坊,上书“借古警今”。《申报》在这一奇案中发挥的媒体担当,也堪为镜鉴。

刑具夹棍

《申报》创刊词。

《申报》对杨乃武案的报道

《申报》刊发《浙江余杭杨氏二次叩阍原呈底稿》的版面。

杨乃武写状,杨乃武与小白菜奇案展示馆模拟场景。


杨乃武和小白菜的故事多次被改编成电影电视剧。这是不同时期、版本的剧照、海报。

“禹航某生”

1874年1月6日的《申报》上,刊登了一条吸引眼球的文章,标题是《记禹航某生因奸谋命事细情》。

禹航某生者,素以风流放荡自豪,不拘绳检,其轶事常流布人口……邻有卖浆之妻,小家碧玉,丰韵天然。生窃好之,时肆调谑,眼波眉语,相视莫逆……乃秋榜既发,生果高捷……即赴所亲药店购得信石(砒霜)钱余,讹言药鼠。密持与妇,且告之以用法……妇以信石调酒敬其夫,卖浆者竞卒……

此时的《申报》,创立一年有余,登载的文章要么摘自朝廷的邸报,要么是编辑写的社论,真正的新闻并不多见。即便有,也多是纯粹的奇闻异事,以满足猎奇心理来吸引读者。

《记禹航某生因奸谋命事细情》讲述的故事,就是西门庆、潘金莲谋害武大郎的“清代现实版”,显然有足够的吸引力。

书生、邻妇、奸情、毒杀……这些要素串联起的文章,格调不算高,其中绘声绘色、津津乐道的描述,颇有以低级趣味博取关注之嫌。《申报》刊登这篇文章时,恐怕没有想到,它介入了随后成为社会关注度极高、乃至惊动京师的一桩大案。

这是《申报》对杨乃武与小白菜案的第一篇报道。禹航即是余杭,文中的“某生”,就是暗指余杭人杨乃武,“卖浆之妻”即为小白菜葛毕氏。

以新闻专业考量,这篇文章难称合格。文中描写虽细,但信息来源不明,多似道听途说。全文有很多夸张失实之处,如主考官判阅杨乃武试卷时,见灯下“有妇人跪及磕头状”,怀疑杨氏有阴德,才使其高中等情节,完全就是传奇小说的风格。

不过,这篇报道却不能说是一条“假新闻”。《申报》将这个新闻登报时,所谓“因奸谋命”一案已经发生月余。从余杭知县、杭州知府、浙江巡抚三级审案的审讯结论,到寻常百姓街谈巷议的内容,莫不是“因奸谋命”,案件几乎已成铁案。《申报》的报道亦从此说。

杨乃武与小白菜案,最初就是以翻版“西门庆、潘金莲”的面貌,呈现在世人面前。

冤屈,只有杨乃武和小白菜自己知道。

杨乃武,生于道光二十年(公元1840年),浙江余杭人。杨家世代以种桑养蚕为业,家境小康。杨乃武自幼勤奋好学,二十多岁考取秀才。同治十二年(1873年)农历八月,杨乃武参加同治癸酉科乡试,考取举人,是当年余杭县唯一的一名中举的才子。殊料乐极生悲,中举仅仅两个月后,就惹上了命案。

小白菜原名毕生姑,也是余杭人,16岁时(同治十一年,1872年)嫁与同乡葛品连为妻,遂名葛毕氏。“小白菜”其实是个外号。葛毕氏容貌姣好,肌肤既白净,平时又喜欢穿绿色外褂,系白色围裙,因而有了这个称呼。不过,最初给她起外号的,大概是市井孟浪之辈,暗有调笑之味。此外还有“豆腐西施”,甚至“毕金莲”,把葛品连比作武大郎。只是“小白菜”容易上口,轻浮之意不那么明显,也就叫开了。

同治十二年(1873年)十月,葛品连暴亡。杨乃武和葛毕氏被指“因奸谋命”,重刑之下,屈打成招。

将葛品连的死亡与杨乃武和葛毕氏两人联系起来的祸根,是一段流传甚广的“桃色新闻”。

葛品连和葛毕氏婚后,曾租住在杨乃武家,两家人同住一幢楼房。葛品连是豆腐店帮工,作息与常人不同,往往是半夜上工磨豆腐,有时整晚宿于店中。葛毕氏经常一人在家,与杨乃武夫妇关系亲近,时常“同坐共食”。葛毕氏习学诵经,因识字不多,也经常请教杨乃武。在强调“男女授受不亲”的社会,两人的关系委实过于亲密。

一开始,杨乃武之妻杨詹氏在侧,外人尚不多言。殆至半年后杨詹氏难产去世,而杨乃武与葛毕氏“同食教经”如故,于是“羊吃白菜”的流言沸沸扬扬。

有所耳闻的葛品连曾计划捉奸,但在门口、窗边偷听数次,也只听到杨乃武教葛毕氏读书识字。不过,为了避嫌,葛品连夫妻还是在租住一年后搬离了杨家(亦说杨乃武以涨房租为名,迫使葛品连夫妻搬家)。

其实,杨乃武和葛毕氏虽然举止有违当时的礼教,却实无私情。案件后来的几次复审和最后刑部终审,都没有查到两人有私情的实证。比如葛品连夫妻后来的房东王心培,曾受葛品连之托,暗中监视独自在家的葛毕氏。王心培称从未见杨乃武来过。

这桩因为“桃色新闻”而牵扯起来的旷世冤案,以“因奸谋命”定出罪名,杨乃武及其家人坚持不懈的申诉,很大一部分力气就花在了证明没有“因奸”、受“诬攀”蒙冤。

与之鲜明对比的,是小白菜葛毕氏的“沉默”。自酷刑诬服之后,葛毕氏始终不曾要求申冤,也没有家人为其求告,甚至没有人认为她是被冤枉的。直到两人都已离世几十年后,杨乃武的外孙媳妇郑祖芬在整理婆婆(杨乃武女儿杨濬)遗物时,才发现了葛毕氏口述的一张字条:

杨二爷(杨乃武行二,有一哥哥早夭)惹受天大不白之冤,人身受尽残酷摧残,遭终身之残,此时此事,终生难忘,均我所致,均我所害。二爷之恩,今生今世无法报答,只有来生再报。我与二爷之间绝无半点私情,纯属清白。后人如有怀疑,可凭此字条作证。

其实,相对于证实两人关系清白,葛品连的死因才是整个冤案的逻辑基点。核查要容易得多,洗清冤案也更有力。但是,在最后刑部开棺验尸之前的三年多时间里,案情经过多级衙门反复审查,居然就没人想一想,引发错综复杂案情的葛品连,真的是被人下毒谋杀吗?

“受刑不过”

时间闪回到葛品连暴亡的同治十二年(1873年)十月初九。

这天早晨,豆腐店帮工葛品连收工回家,“流火疯疾”(类似感冒)症状加剧,畏寒发抖,多次呕吐。他让妻子葛毕氏买来东洋参、桂圆等补药煎服,并未见好,反而口吐白沫,陷入昏迷。经医生诊治,也未见效。挨到下午申时,葛品连气绝身亡。

葛品连二十多岁,正值壮年,“年少体肥”,死亡降临到他的头上非常突然。到十日夜间,尸体面色发青,口、鼻内有淡血水流出。其母悲痛之下,觉得儿子是中毒而亡。在她看来,儿媳葛毕氏“素性轻狂”,“虑有别情”。于是,第二天一大早,葛品连之母请地保带着到县衙递交呈词,要求官府验尸。

这时,杨乃武还没有被牵扯,葛品连之母并未怀疑到他头上。好巧不巧,余杭知县刘锡彤正准备带着仵作出门,生员陈竹山来访。

陈竹山是个秀才,颇通医道,因此与年近古稀的知县刘锡彤走得很近。而他的作用还不只知县的“健康顾问”或“保健医生”,很大程度上,陈竹山更像师爷的角色。

听说知县要去给葛品连验尸,陈竹山便将坊间关于杨乃武与小白菜的风流传闻叙述了一遍,并称邻居议论葛品连是小白菜毒死的。

从之后审案中的种种表现来看,大概从这个时候开始,刘锡彤就已经把葛品连之死认定为“因奸谋命”。

验尸的过程和现在古装悬疑剧的情节很像,核心是“银针验毒”。现代科学技术早已验证,银针遇到砒霜并不会变黑,让其发黑的是硫化银。古代“银针验毒”之所以奏效,是提纯砒霜的工艺粗陋,硫化物杂质无法剔除。而且,尸体发生变化后会产生硫化氢,同样会让银针变黑。

但是,在中国古代,银针验毒作为仵作(法医)最重要的技术手段,被深信不疑上千年。余杭县衙仵作沈详就以这个方法,验出葛品连是服毒身死。由于尸身变化与《洗冤录》所载的砒霜中毒特征大不相同。沈详不敢轻下结论,只说与此前他勘验过的吞食生烟土死亡案例类似。

在场的县衙门丁沈彩泉并非仵作,却自顾与沈详争论起来,生烟土只能自服,不会是他杀。大概是光顾着与沈彩泉争论了,沈详忘记了银针验毒的一个关键环节——银针要以皂角水反复擦洗。这种做法,很可能是古人在反复实践中总结出来,以排除尸体产生硫化氢致银针发黑。这个关键技术环节的缺失,让葛品连“服毒身死”的判断也不能为凭。

然而,知县刘锡彤的看法与沈彩泉一致,已经先入为主地认定葛品连死于他杀。他当下喝问葛品连亲属、邻居:“毒从何来?”众人当然不知。刘锡彤独将葛毕氏押回县衙,接下来就是封建社会最典型的审讯场景——刑讯。

相对于缜密勘察、细致侦察、严谨推论等刑侦方式,刑讯简单粗暴,却异常“高效”。官吏们无不信奉“人是苦虫,不打不招”。更何况在当时,仅凭人犯口供就足以定罪,至于口供真假,是否屈打成招,在官吏们眼中远没有“定案”重要。甚至在《大清会典事例》里,还给出了刑讯的法定刑具:竹板、夹棍和拶指。

在刑部的最终结案奏折里,葛毕氏遭受的酷刑被含糊带过,只说“受刑不过”。

《大清会典事例》载:妇人供词不实用拶指。这是专门用来夹手指的刑具,数根原木棍以绳索相连。使用时将手指插在原木之间,两边拉扯绳索。俗话说“十指连心”,拶指之下,轻者皮肉残损,重者指骨尽断。《申报》还有报道说,葛毕氏被“烧红铁丝刺乳,锡龙滚水浇背”。这是非刑,正式案卷中不会留下记载。而“刑讯至之昼夜,铁链之陷人膝骨而抽之复出者,至再至三”应该不是夸张的描述,残酷的折磨致使葛毕氏“投缳仰药,经十余次,只以防守严密,均为救活。”

总之,酷刑之下,葛毕氏完全按照刘锡彤设想出的“因奸谋命”招供,诬认“与杨乃武同住通奸”“砒毒谋毙本夫”。《申报》的第一篇报道,基本事实就来自葛毕氏的供词。直到最后刑部终审,葛毕氏才说:“因县官刑求与何人来往谋毒本夫,一时想不出人,遂将从前同住之杨乃武供出。”

杨乃武莫名被抓,自然不能认罪。他又有举人身份,不能用刑。于是,刘锡彤一方面上奏朝廷,请革杨乃武举人,一方面将他和葛毕氏解往杭州府,上报案情。但是葛毕氏招供中,两人合谋的日期,杨乃武其实不在余杭,而在南乡岳丈家。当堂对质时,杨乃武指出这点,并有众多证人证言。但是,刘锡彤向上级呈交的案卷中,却把这些内容扣下了。

半月不到,同治帝批革杨乃武举人的上谕传到,杭州知府陈鲁的审讯方法与刘锡彤并无二致,对不认罪的杨乃武动起酷刑,“极加五刑,使之昏厥七次”。

杨乃武同样“受刑不过”,把葛毕氏在余杭县衙的供词翻版讲述一次。陈鲁也关心“毒从何来”,杨乃武就编称从仓前县“钱宝生”所开的仁爱堂药铺购买。

仓前县确实有个仁爱堂药铺,掌柜却不叫钱宝生,而叫钱坦。钱坦真是遭受无妄之灾。私卖砒霜本就有罪,他的药店根本就没有出售过砒霜,但是在余杭知县刘锡彤的一番连哄带吓的“诱勒”下,他还是以钱宝生的名义,按照杨乃武的供词写下了售卖砒霜的证言。

至此,杨乃武、葛毕氏二人从通奸、起意、购毒、下毒整个环节都联系起来了,人犯口供、证人旁证、尸检物证等一应俱全,案情似乎已经查明审结,可以盖棺论定了。

“无不为之呼冤?”

案件在这里出现了奇怪的一环:刘锡彤不认仵作验尸结论(后来还在案卷中捏造银针曾反复清洗,按砒霜中毒特征记录葛品连死状),严刑逼问葛毕氏奸情,又隐瞒杨乃武不在场证据,似乎一定要把杨乃武牵连其中,必欲致其于死地。这个冤案始作俑者,为什么要这么做?

刘锡彤的做法多少让人难以理解,于是,演绎出了多种说法让他有“动机”。比如挟私报复。杨乃武女儿的口述中曾提及,杨乃武常替人写状、帮人打官司,对地方官员多有不恭、顶撞。比如嫁祸于人。传说与葛毕氏通奸谋命的是刘锡彤之子刘子翰。再比如索贿受贿。据传刘锡彤就是借着案子讹索杨乃武的贿赂。在文艺作品中他也多被演绎成贪官。

但这些内容,在刑部终审中即有审查,杨乃武和刘锡彤都坚称两人素无仇怨,亦“讯无挟仇索贿情事”。至于刘锡彤之子,根本不叫刘子翰,而叫刘海生。葛品连死前半年,刘海生回到故乡天津,相隔千里。

最后刑部给刘锡彤定的罪名是“失入死罪未决”,就是死刑判决不当,但是死刑未执行,落得革职发配黑龙江。

刑部是不是轻判了刘锡彤?以清末法理来说,其实并没有。假设杨乃武真的犯下了那些罪责,刘锡彤的所作所为,充其量是办案细节有过失,并不影响破案有功。难以理解刘锡彤做法的,要么是当时就坚信杨乃武被冤枉,要么是后来了解全部案情知道杨乃武被冤枉。

和当时坊间流言一样,刘锡彤认为葛品连之死是杨乃武和葛毕氏所为。从接到报案之初,就先入为主给案件定了性,并以此为方向搜集证据。当先入为主与刑讯逼供结合起来,冤假错案在所难免。正如《申报》后来在报道中所说:“严刑之下,何求不得?”

可悲的是,这是封建时代官吏办案的通行做法。杨乃武与小白菜案最终平反,背后又有多少冤案成了永远的沉冤?

按清朝律例,命案要逐级上报会审。同治十二年十一月初六,杭州知府陈鲁以“谋夫夺妇”罪定案,以奸谋杀亲夫罪判处小白菜凌迟之刑,以授意谋害他人亲夫罪判处杨乃武斩立决,并上报主管刑案的浙江按察使。

浙江臬司蒯贺荪接案,不太相信一个新科举人能置大好前程乃至身家性命不要,串谋情妇毒杀亲夫。但县、府两次刑讯,杨乃武、葛毕氏已经生不如死,“均作前供”。蒯贺荪也就不再追查,上报浙江巡抚杨昌浚。

杨昌浚对人命大案倒是慎重,委派候补知县郑锡滜到余杭密查。殊不知用人不当,郑锡滜到了余杭并非密查,反成了刘锡彤的座上宾。这样访查的结果自然是“无冤无滥”。杨巡抚也就信以为真,于十二月二十日将全案上报刑部做最终审核。

在清廷的司法体制中,杨乃武与小白菜案已经进行到了最后一步,眼看刑部审核后、清帝朱批,杨乃武就要人头落地,小白菜更要凌迟处死。舆论却在这时发生了彻底转向。

一个月前,《申报》第一次报道此案时,还是以“禹航某生因奸谋命事”,文中绘声绘色地述说案件经过和当事人种种花边。但是,以新闻人的敏感和职责,《申报》编辑很快觉察到该案可能隐藏的冤情。

第一篇报道见报仅仅一周后,《申报》刊发了关于该案的第二篇报道《祥述禹航某生因奸谋命事案情》,提出该案大有可疑之处,并把矛头直指该案的最初定案人余杭知县刘锡彤:“余独怪夫为邑尊者,既不能保全书生,又不能讯明疑案,徒听一面之词,非刑拷打。至令虎榜蒙羞,枭徒漏网。噫·岂曰能吏哉!”这是公众舆论为杨乃武鸣冤的首次发声。

从这篇报道开始,《申报》对待该案的态度越来越理智和严肃,逐渐彰显出社会舆论色彩。后来案件即将审结,《申报》曾发表一篇评论,综述历次报道,其中也能看出舆论转向的经过:当此案之初发也,禹航(余杭)县令以为案无可疑……官场诸人亦皆以为铁案如山,无可平反。乃浙江阖省与邻近之士民,若深悉此案者,又皆无不为之呼冤。本馆屡接各处来信,亦皆无不为之诉枉。

1872年(清同治十一年)4月30日在上海创刊的《申报》,历经晚清、北洋政府、民国政府三个时代,是中国现代报纸开端的标志。在江南乡间,从清末到民国的几十年里,报纸常被叫做“申报纸”。《申报》的巅峰应是民国史量才时期,但创刊之初即迅速成为具有广泛影响的大报,对杨乃武与小白菜案的持续关注报道可说是《申报》初期的扛鼎之作。早期的《申报》正是以此为依托,无意中介入了社会政治生活,开启了报刊表达公众舆论的时代。

《申报》对该案的报道,不仅“耸动”沪、杭乃至江南一带官民“视听”,而且震撼京畿朝野,在封闭的清政府司法体制下,公众舆论通过报纸得以传播并产生影响力。不少知情民众受到《申报》的影响,也常投稿诉说案情的进展,比如当时《申报》就常出现“鹫峰老椎”“湖上散人”和“呆呆子”等笔名。

而《申报》对杨乃武与小白菜案最轰动的一篇报道,其实出自杨乃武之手。

同治十三年十二月初七,《申报》刊登了《浙江余杭杨氏二次叩阍原呈底稿》,是杨乃武自己所写,交给姐姐和妻子(杨詹氏死后,杨乃武续娶妻妹,称小杨詹氏)进京“告御状”,也就是戏剧中著名的“杨乃武写状”。

“物议沸腾”

叩阍,在封建社会司法体系中名“京控”,就是俗称的“告御状”。“告御状”不是真的直接向皇帝申诉,接受呈诉的部门包括都察院、步军统领衙门和通政司。文艺作品中杨乃武姐姐“滚钉板”的情节也不是真实历史,不过,“告御状”确实有一定程序和规则,比如案件必须经过地方所有司法层级,越级上告,不管有冤没冤,先要“杖五十”。

杨乃武一案符合“告御状”的条件,而在当时的司法体制下,“告御状”是杨乃武最后的求生机会。

事实上,从《申报》报道的标题就能看出,杨乃武的姐姐已经有过一次“告御状”的尝试,但没有实质作用。都察院将案子打回浙江再审。浙江巡抚杨昌浚仍将本案委托给杭州知府陈鲁,最后当然是维持原判。

从《申报》的第一篇报道见报,到刊发《浙江余杭杨氏二次叩阍原呈底稿》,时间过去了一年。一年中,《申报》对该案的报道总共只有六篇,杨乃武的姐姐杨菊贞首次进京“告御状”之事,仅以两条简短的消息提及,即《记禹航生略》和《杭州杂闻》。看得出,《申报》虽然关注了此案,但也只是将其当作热点,没有深究案件实情。

《申报》刊登《浙江余杭杨氏二次叩阍原呈底稿》时,已经是杨乃武的妻子小杨詹氏第二次进京“告御状”的三个月之后。《申报》编辑在邸报的都察院奏折上,看到了“原呈”的部分节录,“兹本馆访得底稿,因再录供众览,以表奇冤。”从这篇报道开始,《申报》亮出了鲜明立场,并开始有意识地运用其舆论的力量。

遭到拘押之后,杨乃武写过多份申诉状,但流传下来的只有《申报》刊载的这份。能中举人的杨乃武,写得一手好文章,他又常帮乡人打官司,精熟律条,给自己写状申冤,自然极尽所能。

这篇“叩阍原呈”用八个“不可解者”,提出了官方的“证据”不合理之处,比如上文提到的不在场证据、葛品连之母最初投状上根本没提到杨乃武等。这些辩驳环环相扣,有相当严密的逻辑性,言辞锋利又切中要害,不能不说是一篇有极强说服力的自我辩护词。所以才能以部分节录启发《申报》编辑去寻访底稿,通读全文就能断定“奇冤”。

不过,“叩阍原呈”有不少“证据”是杨乃武臆想甚至编造的内容,比如刘锡彤之子曾向其索贿、葛毕氏曾经赖婚、与葛毕氏有染的是一名叫何春芳的衙役等。这些内容也让他在后来审案中遭遇了更多麻烦。

另外,杨乃武的自我辩护,始终是从自己被葛毕氏“诬攀”为出发点,这的确是他个人的冤情肇始之处,却并不是整个案件的错误之源。《申报》对该案的报道,主体始终是杨乃武,关注杨乃武的冤情,而此案的另一名受害者——葛毕氏的冤情却是被忽略的。通常说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在《申报》的报道中用“杨乃武案”命名更准确。

不独《申报》,在当时的官场和民间,认为该案有冤情也是冤在杨乃武。申请重审该案的奏折这样定性:“浙江余杭县民妇葛毕氏毒毙本夫葛品连诬攀举人杨乃武因奸同谋一案”。也就是说,葛品连是葛毕氏毒死的,杨乃武是被诬陷的。

其中缘由,除了葛品连之死的错判,很大程度上是历史的局限:葛毕氏是女性,男权社会的附属品;是草民,没有位高权重的“朋友圈”;是流言中红杏出墙的荡妇,美貌就是原罪……

不过,这样的历史局限,不能抵消《申报》推动杨乃武与小白菜案重审并得到司法公正的舆论作用。从《浙江余杭杨氏二次叩阍原呈底稿》开始,《申报》真正开始了对该案进展的持续关注和重点报道,平均每个月有两篇以上报道见报,当月更是前后发表了五篇,掀起了“物议沸腾”的舆论高潮。

当时,正赶上小杨詹氏第二次“告御状”后,案件再次被发回浙江重审。这次,巡抚杨昌浚为示公正,将审理者换成了几个非杭州府官员,湖州知府锡光主审,绍兴知府和富阳、黄岩两县知县副审。

锡光等人的审理过程未见记载,但从最后的结果看,这四个官员可以说是“明白人”和“聪明人”。《申报》报道的“物议沸腾”,他们肯定感受到了,可是定案的是他们的上司和同僚,翻案或者不翻案,他们的日子都不会好过。刚巧,1875年1月,同治驾崩,光绪即位,又是大赦天下,又是开恩科。这四个地方官员借着事务繁忙,对杨乃武案审而不决,一直拖着。事后,这四人也是仅有的涉身杨乃武案而未被追责的浙江官员。

但是两次京控的大案不可能久拖不决,江南沸沸扬扬的民议也早已传至京城。至光绪元年四月,经都察院给事中王书瑞上奏,朝廷任命浙江学政胡瑞澜为钦差大臣,彻查此案。

胡瑞澜审办“杨案”三个月,民间寄期望于他可以查明此案真相,《申报》在此期间刊发相关稿件的频率也最为密集,总数达28篇。然而最终的审理结果却与之前并无二致。

《申报》获知“此案仍经杨乃武照原供招认,已经拟罪定案”,不无愤懑又难以置信地写道:“夫此案前既翻供不认,兹何以忽照原供乎?惜乎屡次讯问各情,外人终不得而知也。”

其实,胡瑞澜确实已经触摸到了真相的边界。比如杨乃武供述购买砒霜的时间,有说“三日”,有说“二日”。胡瑞澜注意到这点,但不以为意,觉得只是记忆的偏差,还在奏折中解释为何将其确认为“二日”。案件到了刑部,这个细微的差别却成了申明案件的突破口之一。

胡瑞澜对案件的真实进展未有分毫之功,审查核准杨乃武的申诉状倒是尽心尽力,几个不实信息皆被查出。这让胡瑞澜认定杨乃武“饰词狡辩”,也就更坚信杨乃武没有被冤枉。

胡瑞澜是主管教育的学政,对审理刑事案件本就外行,而封建社会行政、司法不分,类似情形司空见惯。

杨乃武在浙江翻案的最后一线希望也破灭了。绝望之下,他在监狱墙壁上写下一副对联:“举人变犯人,斯文扫地;学台充刑台,乃武归天。”

“详细研求”

光绪元年十月初三,胡瑞澜上奏,认定原案定罪并无出入。杨乃武与小白菜案发展到这一步,几乎就是清朝“告御状”能够得到的最终审理意见了。

舆论却让这桩马上要成铁案的冤案,再一次获得了公正审判的机会。

十月十八日,都察院给事中边宝泉上奏,以“重案未惬众论”为由,提请将案件交由刑部审办。“未惬众论”“议论纷然,关系甚巨”等语,显然是舆论的力量。

垂帘听政的慈禧、慈安两宫皇太后,认为地方案件交给刑部审理,“向无此政体”,没有准奏,但要求刑部“详细研求”。刑部这一“详细研求”,当即找出了历次审理中的疑点和漏洞。这其中,光绪帝两位帝师发挥了关键作用。

其一是夏同善。他就是浙江余杭人,咸丰六年进士,授翰林院编修,后任兵部侍郎。光绪元年被任命为帝师。

杨乃武小白菜案件舆论最炽之时,夏同善正在余杭老家省亲,对《申报》报道和民间议论了解甚多。而进京前,著名的“红顶商人”胡雪岩为其饯行。胡雪岩对该案更为了解,他有位幕宾吴以同就是杨乃武的同窗好友。杨乃武家人曾求助于吴以同,经他引荐认识了胡雪岩。杨家为打官司散尽家财,第二次进京“告御状”的盘缠都是胡雪岩资助的。杨家后人亦曾撰文感念此事。

夏同善把杨乃武小白菜案的民间舆论带到北京,告诉了一同被任命的另一位帝师——内阁学士翁同龢。夏同善曾言:“此案如不究明实情,浙江将无一人读书上进。”

翁同龢与夏同善年岁相近,同年及第,一个状元,一个进士。从翁同龢日记可以看出,两人往来频繁,私交甚笃。

翁同龢有过很多官职,刑部右侍郎可能是任期最短的,却赶上了刑部审理杨乃武与小白菜案。《翁同龢传》就这样记载:“翁同龢代理刑部右侍郎的四个月中,做了不少工作,但其中最有影响的是他为当时轰动全国、百余年来家喻户晓的杨乃武与小白菜这一冤案的平反昭雪。”

十月十八日,谕旨刑部“详细研求”“浙江葛毕氏谋毒本夫一案”这天,翁同龢日记记载此事,同时,“夜诣子松(夏同善号)”。

此后,翁同龢的日记几乎每天都要提到该案。他亲自调取案卷仔细核对,发现疑窦甚多。比如前文提到的杨乃武购买砒霜的日期,前后两说,“此大可疑也”;葛品连殴打葛毕氏的冲突,有供词说因为“腌菜迟晚”,有说“撞破奸情”,“情节互异,此诚可疑也”……

十月二十一日,刑部就杨乃武小白菜案举行堂会,翁同龢力主“驳议”,即驳回胡瑞澜的审理意见,再行重审。而刑部尚书桑春荣不想开罪同僚,坚持“维持原奏”,两人爆发了激烈争论,最后还是翁同龢的意见占了上风,“争而得之”。

翁同龢还访问了不少浙江籍京官,得到的看法亦多认为“此案有疑”。不久后十八名浙江籍京官联名上奏,请将该案交由刑部审理,应该也有翁同龢暗中支持。就在十八名浙江籍京官联名上奏的同一天,翁同龢和夏同善被两宫皇太后召至养心殿,“亦谈刑部事”。

第二天,上谕下达,不再说“向无此政体”,而是“所有此案卷宗及要犯要证,即着提交刑部秉公审讯”。

从刑部最终的结案奏折看,案件的审理其实并不复杂,因为这本来就不是一件复杂的案子。只是此前的县、府、省几级审办,一错再错,错上加错,最后错综复杂。

光绪二年五月,案件所有人犯、人证到京。刑部从此前审理过程中的几个漏洞入手,推翻了看上去完整证据链的多个环节,很快就追查到最初葛品连尸检过程不规范、结论不可靠,遂决定重新验尸。

光绪二年十二月九日,刑部在北京海会寺开棺验尸。

葛品连已经下葬三年多了,棺材被挖出,贴着封条运到北京。重新打开棺木,皮肉早已腐烂殆尽,仅剩一副骸骨。

由于此案影响太大,前来观看的人数众多。负责验尸的是京城最具权威的仵作荀义、连顺,每进行一个步骤,他们都要大声喝报勘验结果,于人周知:尸骨顶心囟门骨无浮出红晕;上下口骨及牙齿、牙根骨俱黄白色;手足各骨俱黄白色……而《洗冤录》载,若服毒而死,这些人骨应是青黑色。

荀义、连顺给出结论,葛品连确系无毒因病而死。

杨乃武与小白菜冤案的所有案情,都建立在葛品连死于毒杀这个基点之上。刑讯逼供、伪造矫饰得出的看似完整证据链,这时像一座忽然抽去了地基的高楼,轰然崩塌。

案情终于大白于天下。

“遍地炎凉”

葛品连的死因查明了,杨乃武与小白菜当然是被冤枉的,按说刑部很快就能结案,给两人平反。然而,刑部的结案奏折却写了两个多月,直到光绪三年二月十六日才上奏结案。

与刑部乃至朝廷官场而言,查明案件不难,给案件平反却很难。反对翻案的官员在清廷官场大有人在,其中代表人物是晚清名臣丁宝桢。

丁宝桢在民间轶闻中最著名的是两件事,一是在山东诛杀了慈禧宠信的太监安德海;一是在四川留下了著名的菜品“宫保鸡丁”。正史中,丁宝桢确实是位能臣干吏,政绩卓著,《清史稿》中赞其“政尚威猛”“尤励清操”。

这样一位“清官”,却反对给杨乃武小白菜冤案平反。清末李慈铭《越缦堂国事日记》和杨乃武后人的回忆,都非常详细地记录过此事。

当时丁宝桢由山东巡抚升迁四川总督,正在北京。听到刑部开棺验尸的结果,“大怒,扬言于朝,曰‘葛品连死已逾三年,毒消骨白,此不足定虚实也’。”

“毒消骨白”之说强词夺理,姑且不论,丁宝桢的话倒是真能引发一个大胆猜测:刑部以《洗冤录》为据,凭借观察骨殖颜色断定是否中毒而亡,有没有可能并不科学?

实际上,后来有法学家、刑侦专家真的就此进行过探讨。以现代科学对照《洗冤录》,其中确有不少谬误,但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作用无可替代。比如“银针验毒”,从原理上讲不科学,但是在砒霜混有硫化银杂质的古代,这种方法又能奏效。“生前中毒……其骨黪黑色”的记载,没有现代科学验证,却是历朝历代仵作勘验实践总结出的规律,有很强证明力。而且,考察葛品连死前症状,与砒霜中毒截然不同,可以排除中毒死亡。

丁宝桢后来跑到刑部大堂,当面斥责尚书桑春荣糊涂,称:如果这个铁案能翻,将来没人敢做地方官了。这句话,恐怕才是他反对翻案的真实原因——官官相护。

葛品连的死亡之所以演变出了杨乃武与小白菜冤案,审案官员先入为主的有罪推定和刑讯逼供是两大成因,而这却是封建朝廷官吏审案的基本做法。如果杨乃武与小白菜案翻案了,难保还有其它。地方官吏们面对的现实问题就是被追究责任。

刑部开棺验尸七天后,余杭知县刘锡彤被革职。紧接着,御使王昕参奏“重惩”浙江巡抚杨昌浚、学政胡瑞澜。

丁宝桢出于官官相护反对翻案,却很可能出乎他意料地促成了翻案。王昕的奏折中“大臣倘有朋比之势,朝廷不无孤立之忧”,给“官官相护”上纲上线到朋党夺权,这恰是皇权最忌惮的。

偏偏清廷正经历着皇权日渐衰弱的局面。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西方列强的一次次侵略、太平天国运动的冲击,严重损耗了清朝国力,动摇了清廷统治。而以湘军、淮军为代表的地方势力快速崛起。光绪继位,两宫皇太后听政,正应了翁同龢的那句话,“孤儿寡母,弱干强枝,尾大不掉”。

多有研究认为,杨乃武与小白菜一案的审理过程中,两宫皇太后发出了十三道上谕,对一个地方案件的关注和干预空前。最后交刑部审案、翻案,也是为了“敲山震虎”,敲打湘军势力。浙江巡抚杨昌浚就是湘军出身,而且在左宗棠收复新疆的过程中,浙江贡献了大部分军饷。

光绪三年二月十六日,刑部结案当天,上谕批复,革去杨昌浚巡抚之职。一同被革的还有浙江学政胡瑞澜。胡瑞澜是湖北人,因此多被认为是湘军系发展出来的“两湖派”,这多少有些冤枉。胡瑞澜是进士出身,一直担任文官,和湘军并无关联。他和杨昌浚关系密切倒是众所周知。

不过,清廷对地方势力的“敲山震虎”并没有任何实际作用。杨昌浚被革职一年,左宗棠出面保奏,“佐新疆军务”,后来先后当过漕运总督、闽浙总督、陕甘总督,仕途并没有受到杨乃武与小白菜案影响。

胡瑞澜也在不久后重获启用,讽刺的是,这位因审案不明而被革职的学政,后来居然担任过负责复审案件的大理寺卿。

杨乃武与小白菜冤案的涉案官员,多有“浙江一省百余名官员被罢官”之说,但实际上,被罢免的官员只有9人,除了杨昌浚和胡瑞澜,还有杭州知府陈鲁、宁波知府边葆城、余杭知县刘锡彤、嘉兴知县罗子森,候补知县顾德恒、龚世潼、郑锡滜。原浙江按察使蒯贺荪在结案前已经亡故,也就没再追责。而刘锡彤作为冤案始作俑者,不但被罢官,还要流放黑龙江。刘锡彤已经年过七十,依律本来可以花钱抵赎。但刑部奏折认为他罗织冤狱,特意加了一条从重处理的意见,“不准收赎”。刘锡彤后来亡于流放路上。

再回到这桩惊世冤案的两位蒙冤当事人,在最后结案的刑部奏折中,“本案主犯杨乃武、葛毕氏俱无罪开释”,而且明确两人“无通奸”。

饶是如此,纲常礼教也没有放过他们:“葛毕氏因与杨乃武同桌共食、诵经读诗,不守妇道,致招物议,杖八十;杨乃武与葛毕氏虽无通奸,但同食教经,不知避嫌,杖一百,被革举人身份不予恢复。”

光绪三年的春天,已经37岁的杨乃武,拖着刑讯致残的一条腿出狱回家。此时他功名尽革、家徒四壁。因为感念《申报》报道对他申冤的帮助,曾到上海登门致谢。

杨乃武与小白菜案借《申报》舆论之力得以平反,《申报》则因报道此案而家喻户晓,遂成近代中国影响最广泛的报纸,也因报道此案,开创了中国新闻史上舆论监督的先河。

《申报》负责人爱惜杨乃武文采,留他做了报纸编辑。可惜好景不长,因为编发一篇失实报道得罪了晚清驻英、法公使郭嵩焘,只能辞职回家。

杨乃武之后以桑蚕为业,后来潜心培育出“凤参牡丹杨乃武记”的优良蚕种,一度名扬杭嘉湖,家境也渐渐恢复。他晚年埋身书籍、教育儿女,于1914年去世,享年73岁。

葛毕氏回到余杭时,虽然刑部已明确她的清白,却还是引得远近民众观者如堵。她幼时丧父,青年丧夫,未育子嗣,封建礼法的“三从”无一可从。因为遭受酷刑十指残破,无法靠做女工养活自己,走投无路之下,到余杭县准提庵出家,法号慧定。1930年慧定圆寂,享年75岁。

还有杨乃武重刑之下随口编出的“钱宝生”,药铺掌柜钱坦被牵连进冤案。他也有冤枉,莫名领受了售卖砒霜的罪责;他又作伪证,出具了向杨乃武售卖砒霜的证词。也许是在这种复杂心态的纠葛折磨下,钱坦在刑部要求全部人犯、人证解往京城之时,亡故了。

杨乃武对钱坦心怀愧疚,曾借用杭州药王庙的楹联,写了一副对联赠予钱家,大概也是自己对命运的无限感叹:

名场利场,即是戏场,做得出漫天富贵;

寒药热药,无非良药,医不尽遍地炎凉。

参考资料:陆永棣著《落日残照:晚清杨乃武冤案昭雪》,王策来著《杨乃武与小白菜案真情披露》,《翁同龢日记》,马晓彤论文《从“杨乃武案”看〈申报〉的舆论监督尝试》

来源 北京日报 记者 董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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