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张女士花费50余万元买产品做健康服务,服务未做完要求退还相关款项,公司则以“卖产品赠服务”为由拒绝。记者昨日从延庆法院获悉,最终法院判决健康管理公司退还张女士服务费139918元。
张女士与一家健康管理公司于3年前签订《顾客产品购买协议》,约定以580元购买一套足腿经络产品,并在该店内以会员价接受相关服务,次数为12次。去年,双方又签订18份《顾客产品购买协议》,张女士陆续购买十四经络、肝肾同源、局部淋巴等项目产品,总价50余万元。健康管理公司均按照会员价向张女士提供相关服务,并通过《顾客(服务消耗)档案》记载各项服务内容和次数,由公司人员和张女士签字确认。
其间,健康管理公司赠送张女士各项服务十余次,后张女士不再要求该公司提供服务,并提出按照会员价计算已消费服务项目,要求公司退还剩余款项。
健康管理公司主张双方之间属于买卖合同关系,公司为张女士提供的服务属于附随义务,不应退还张女士款项。如果张女士要求解除合同,应按照项目原价计算张女士已消费服务项目。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张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张女士购买项目产品,目的在于由某健康管理公司提供服务,故双方为服务合同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因张女士明确表示并以实际行动表明不再履行合同,故双方服务合同关系应予解除,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关于已消费服务项目,张女士根据预付总额对分次服务费用享有优惠即会员价,因某健康管理公司给予优惠价格的目的在于全额消费所有项目,故张女士在只接受了部分服务的情形下即放弃履约,其对已接受的服务项目不能享受优惠,应按照单次非会员价计算消费服务项目。扣除已消费项目费用后,健康管理公司应退还张女士193986元。另外,张女士所购上述项目中,个别项目按照非会员价计算已消费部分超出张女士充值金额的,因该项目的购买价格已经双方确认,故张女士不应再补交差价。
至于赠送服务项目,法院综合考虑赠送项目的价值、合同标的金额、双方履约情况、退款原因等,认定张女士对于健康管理公司赠送项目价值应予返还,经核算返还金额为48068元。张女士因个人原因违约解除合同,双方在《顾客基本信息》温馨提示部分对违约金标准进行了约定,故法院酌定张女士支付健康管理公司违约金6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某健康管理公司退还张女士服务费139918元,同时驳回了张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经营者应诚信合法经营,规范合同条款,强化资金管理,明确退款规则,对消费者投诉及时响应,优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而消费者应当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合理理性消费,签约前审慎选择商家,消费中注重关键证据留存,发现违约及时维权止损。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林靖
流程编辑:U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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