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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法院法官释法:APP约车代驾出车祸谁来担责

2018-02-28 11:36 编辑:TF008 来源:北京晚报

2018年2月28日讯, 近日江苏无锡的华某通过“神州专车”APP接单送客途中不慎将一名行人撞死,今年这起当地网约车交通事故诉讼第一案引起关注。而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了解到,近来该院接连审理了多起涉APP出行平台交通事故案,所涉多方都各述理由拒赔,那么使用手机APP约车、约代价后发生车祸和人员伤亡,究竟由谁担责?保险能否正常理赔?线上司机与线下司机不一致的,又由谁来赔偿?

事故1 网约车乘客开车门骑车人受伤

在北京市海淀区小营西路毛纺路东向西方向,网约车司机廖某驾驶的网约车由东向西行驶,车上坐着约车乘客颜某。该车遇前方拥堵停驶等待过程中,骑车人秦某由东向西行驶经过网约车右侧时,颜某开右后车门,不慎与秦某发生碰撞,造成秦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廖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于是,骑车人秦某起诉要求廖某、廖某车辆的保险公司及网约车平台公司、乘车人颜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网约车司机廖某承认驾驶的是非营运车辆,并以此性质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廖某接受APP出行平台的指派,将约车乘客颜某送往指定地点。但颜某拒赔,认为自己与出行平台之间成立客运合同关系,平台指定廖某及其车履行合同。“开车门下车也是经廖某同意的,廖某作为驾驶人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并提示我。”颜某认为平台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认可廖某是该平台注册的网约车司机,但认为事发时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予赔偿。对此,交强险保险公司提出:“事故车以非营运车辆投保了交强险,现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且在营运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投保人应先补缴保费差价。”保险公司仅同意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则拒赔,认为事故车虽投保了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但该车已注册成为网约车,事发时正在运营,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却没通知保险公司。

经审理,法院判决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不承担赔偿责任,对秦某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由颜某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超交强险范围损失 乘客平台各赔50%

海淀法院游晓飞法官认为,因此案中并未出现交强险免责的法定事由,故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廖某在保险期内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未通知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故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害部分,应由侵权人赔偿。乘客颜某未在安全停靠地点开车门下车,未尽到开车门的安全注意义务,司机廖某也未尽到安全提示及制止义务。二人应对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廖某接受网约车出行平台指派,履行出行平台与颜某的客运合同过程中,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替代责任。因此,法院确定颜某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对秦某超出交强险的损失各担50%的赔偿责任。

 

事故2 平台代驾途中出车祸行人受伤

还有不少人通过APP平台享受代驾服务。黄某就在晚餐喝酒后,通过一APP平台叫了代驾。代驾司机王某联系黄某,车由东向西行至大兴区旧宫路清和园小区路口时,与由北向南步行的余某发生碰撞,余某受伤。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全责。而事发时肇事车仅投保了交强险。

余某起诉要求代驾司机王某、私家车主黄某、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经营APP平台的信息公司、代驾公司、与代驾司机签订劳务协议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元。代驾司机王某并未到庭应诉。保险公司当庭表示,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

“我通过APP平台叫代驾,付了费用,代驾司机向我提供代驾服务,应由代驾公司承担责任,”私家车主黄某拒赔。而信息公司也称自己只是APP出行平台软件的开发设计者和所有人,不应担责,“APP里有出租车、快车、代驾等各种出行业务都有独立的公司负责运营,代驾业务是由代驾公司提供服务的。”

而代驾公司提出,该公司使用APP平台软件对外提供代驾服务,平台上的注册司机都有工牌,公司对每一单代驾业务都上代驾责任险。“但王某不是APP平台上的注册司机,注册司机是王某的兄弟,这属于账号外借。”代驾公司认为因王某不是注册司机,出事故走不了代驾责任险,应由王某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劳务公司也称是与案外人王某某签订的劳务协议,而王某并非签约司机,该公司因此拒赔。

超交强险范围损失 APP平台赔偿

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对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由信息公司即APP平台公司赔偿。至于信息公司与各关联公司之间的经营关系可视为其内部关系,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借名注册或账号外借等线上司机与线下司机不一致的问题,属APP平台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平台公司不能以账号外借作为免责事由进行抗辩。此案中王某通过APP 出行平台接受代驾指令,为黄某提供代驾服务;代驾服务费标准是通过APP 出行平台公布的,而王某和黄某均无议价权,王某仅获取相应报酬,故APP平台公司对代驾途中交通事故应承担经营主体的替代责任。

游晓飞法官认为,参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信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可见APP平台公司不仅是代驾、快车、专车等业务的平台构建者,同时是相关业务的经营主体,既是风险开启者,又是运营利益享有者。此案中,由APP平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再由其按照内部约定去追究各关联公司的责任,更有利于保障受害人的利益。

观察分析
85.7%平台司机负主要以上责任 平均诉求高达38万

记者了解到,海淀法院受理的涉APP出行平台交通事故案件数量呈现逐年增长趋势。从已受理案件的事故责任认定及原告方的诉求金额来看,平台司机负主要以上事故责任的比例高达85.7%,每件案件的平均诉求金额达到38万余元,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属于造成较大人身、财产损失的案件。

目前,涉APP出行平台的交通事故案件主要集中在平台的网约车及代驾业务,争议较大的典型问题也是围绕平台的网约车及代驾业务产生的。而对于顺风车及传统出租车注册于APP出行平台从事客运活动等情形,涉及的法律关系及责任承担规则比较容易形成共识。

解决方案

针对目前最常见的网约车和代驾业务,游晓飞法官认为,应以“责任保险+平台赔付”为基本的责任承担规则,由责任保险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平台公司承担替代责任或连带责任。之后,平台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倡导保险先行。平台公司及机动车一方可通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保险、承运人责任险、承运集团责任险、代驾责任险等多险种,达到转移自身风险的效果。

平台公司采取劳务派遣、集约租赁等外包经营模式的,应由平台公司承担相应责任。第三人有理由要求平台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平台公司与注册司机的新型用工关系,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更贴近于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平台公司应承担监管、审核、培训义务。即使在注册司机擅自将账号外借他人或将业务委托他人完成,若造成第三人损害,也应当由平台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其与注册司机及实际驾驶人之间的责任分担,属内部追偿问题。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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