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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配套商服管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步行5至10分钟就能买菜吃早点

2018-05-11 11:19 编辑:TF010 来源:北京晚报

2018年5月11日讯,昨天,市商务委官网刊发《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该管理办法今年7月1日起施行。

配图与文字无关 胡铁湘/北晚新视觉供图

办法所称商业服务设施是指依据《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为居住项目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设施,包括蔬菜零售网点(菜市场、生鲜超市、社区菜店等)、综合超市、便利店、早餐(餐饮)店、理发店、家政服务点、洗衣店、药店、末端配送点等设施。

菜市场每千人配置50平方米

办法中规定,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总体规模按600-700平方米/千人建筑面积配置。其中:菜市场配置标准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千人。小型社区菜市场建筑面积500-1000平方米,中小型社区菜市场建筑面积1000-1500平方米,大型社区菜市场建筑面积2000-2500平方米。 生鲜超市、社区菜店、综合超市、便利店、早餐(餐饮)店、理发店、家政服务点、洗衣店、便民维修、药店、末端配送点等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为建筑面积535-625平方米/千人。 小型商服(便利店)配置标准为建筑面积10-20平方米/千人。

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一般应在交通便利,居民出行便捷的地段沿街、集中设置,可与其他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合建。设施布局遵循以15分钟步行距离为服务半径的原则,其中蔬菜零售网点、便利店、早餐店等基本商业服务设施布局宜遵循5至10分钟步行距离为服务半径的原则。

推迟投入运营时间不晚1年

办法中称,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应在住宅规模完成80%前完成建设,并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未按照时序建设商业服务设施的,规划国土部门对竣工的住宅建设工程不予规划核验,并对该建设项目其他建设工程暂缓核发规划许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暂停商品房合同网上签约。

另外,居住项目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后,开发建设单位应于一个月内将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位置、建筑面积、规划用途等书面告知属地区商务委。另外,在居住项目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80%以上时,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产权人应将设施投入运营;有特殊原因不能投入运营的,应向区商务委报告并说明情况,推迟投入运营时间不应超过1年。 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改变使用性质或转让前,须经所在区政府和市商务委批准。未经同意,建设单位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或转让。

同时,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应按规划用途开展经营并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运营方不按规划用途开展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商务部门就居住配套商业设施经营主体相关登记注册信息建立沟通共享机制。

挪作他用的配套设施应恢复

办法中还表示,对于蔬菜零售、早餐、超市(便利店)等基本便民商业服务设施不能满足居民需求的,各区根据需要,应采取以下措施: 由区政府负责,对现使用性质与规划用途不符的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责令产权单位限期恢复其规划用途;由国资部门负责,推动国有企业将其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优先用于基本便民商业服务;由商务、发改、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资金支持政策,引导拥有商业服务设施的产权单位、经营商户提供基本便民商业服务。

由区政府负责,提出改造闲置公共配套设施用于基本商业便民服务设施的意见,工商、食药等部门按区政府意见为企业办理相关证照手续;由商务、发改、财政部门负责对购置、租赁基本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给予资金支持。

 

 

来源:北京晚报 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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