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民政局开多张罚单!市篮球运动协会重复收21万培训费被警告
根据市民政局执法大队公示,北京和平发展基金会、北京市餐饮具集中消毒行业协会、北京社会函授大学、北京市养犬协会、北京油画学会、北京龙江国际文化发展中心、北京市书刊发行业协会、于魁智京剧艺术发展基金会、北京卓达经济管理研修学院9家社会组织因连续多年未参加年检等原因,被市民政局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按照相关规定,本市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严格按法律要求,于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部门提交年检(年报)材料。对逾期未报送年检材料,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将依法立案调查并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记者注意到5月31日后,市民政执法大队陆续对存在未年检等违法行为的社会组织给予公示。7月、8月更是集中发布处罚决定。
两月间,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共9家。从公示内容看,基本都是因为连续多年未参加年检。北京市养犬协会曾因未参加2014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属于情节严重。北京市书刊发行业协会则是在2011年度至2017年度不按照规定接受检查。
包括市篮球运动协会、市美容美发化妆品商会在内的6家社会组织因违规收费、未参加年检、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等行为,被警告。
其中,市篮球运动协会在开展2016年北京市青少年篮球教练员培训工作中,重复收取教练员培训费215600元,存在利用政府委托事项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市美容美发化妆品商会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代发工资共计71300元,违反国家收取会费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资资金1万元。
据了解,被撤销的社会组织不得再以之前的名称、组织方式开展活动。如被撤销登记后,未将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及公章交还民政部门,甚至还以原社会组织名义活动,将涉嫌“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组织”的非法行为。
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如要继续进行活动,须向民政部门重新递交申请,且不能使用原组织名称。
撤销登记
1、北京和平发展基金会
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规定接受2014年、2015年年度检查,被撤销登记。
2、 北京市餐饮具集中消毒行业协会
未参加2014年度、2015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未按规定参加2016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被撤销登记。
3、北京社会函授大学
该民办非企业单位未参加2015年度、2016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被撤销登记。
4、北京市养犬协会
未参加2015年度、2016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且北京市养犬协会曾因未参加2014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属于情节严重。被撤销登记。
5、北京油画学会
不按照规定参加2013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未参加2014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版)》相关规定;未参加2015年度、2016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版)》相关规定,被撤销登记。
6、北京龙江国际文化发展中心
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参加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检查,被撤销登记。
7、北京市书刊发行业协会
不按照规定接受2011年度至2017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版和2016年版相关规定,被撤销登记。
8、于魁智京剧艺术发展基金会
未参加2009年度至2016年度年检,被撤销登记。
9、北京卓达经济管理研修学院
未参加2013年度年检的行为,市民政局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未参加2014年度至2016年度年检的行为,再度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管理规定,被撤销登记。收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正副本和印章。
警告
1、北京市篮球运动协会
该协会在开展2016年北京市青少年篮球教练员培训工作中,重复收取教练员培训费215600元,存在利用政府委托事项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行为,对其予以警告。
2、北京市美容美发化妆品商会
该商会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代发工资共计71300元,违反国家收取会费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资资金1万元的行为,被处以警告。
3、北京弘德公益基金会
该基金会未按规定参加2017年年度检查,被处以警告。
4、中关村中企慧联先进制造产业技术联盟
于2014年10月31日挪用30万元社会团体资产用于孙慧昕归还工控网(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的行为,被处以警告。
5、北京京华金融研究院
其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90万元,被处以警告。
6、北京力源社会工作促进中心
该中心不按照规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被处以警告。
责令整改
中关村虚拟现实产业协会
不按照规定参加2014—2016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版和2016年修正版相关规定,责令限期停止活动三个月。
取缔
付太一
未经登记设立“中国廉政建设与效能监察研究中心”,并擅自以该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和《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29220元、没收非法财物。
来源:北京日报
记者:金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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