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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起公开征求意见

2018-09-11 10:33 编辑:TF003 来源:北京晚报

学驾人擅自操作教练车并造成损害后果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驾校教练应随车指导学员驾驶,期间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造成事故,由驾校承担责任;驾校应禁止工作人员向学驾人索要财物……为更好地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市场,由北京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北京市工商局起草的《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将从明天开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据市工商局今天上午介绍,示范文本针对“先学后付”和“预付费用”两种不同培训模式特点,设定了不同的付款方式和退费方式,在内容上针对驾培行业近年来的热点投诉设置了重点条款。

一是退费问题。一些驾培机构的合同存在篇幅较长、重点不突出的问题,学驾人在签订合同时难以预料到后续的情形,往往重视前期价格缴费条款,而忽略退费条款,驾培机构为了防止退费,任意设置退费不公平条款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示范文本根据培训行业特点和驾驶员考试科目学习规律,合理区分了退费的学程区间,将退费区间设置为档案受理前后、实际操作培训前后等几个阶段,使得退费条款更加明确和科学。

二是收费项目问题。由于各驾培机构班型和收费标准不同,示范文本通过附表形式将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各驾培机构自行定价的收费项目进行了明示,使学驾人消费得明明白白;同时留白具体收费数额和对应班型,尊重各驾培机构自行定价权,鼓励市场竞争。

三是学时问题。驾培行业由于学驾人在学习时间保障、学习能力等问题上存在差异,合同履行过程也各有不同。示范文本对缺课、迟到、补考等导致学时问题的具体情形进行了约定,根据驾培机构和学驾人过错分配责任,以避免过去因学时规定不明而引起的大量纠纷。

四是服务质量问题。服务质量投诉多集中于机构日常管理不够完善、教练员违反职业道德等问题上,示范文本通过违约责任条款对机构的管理过错、教学过错及教练员执教问题进行了列举式规定,严格驾培行业管理,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进一步保护学驾人利益。

五是合同有效期问题。鉴于驾培行业的特殊性,合同有效期在合同签订时难以确定,在实际中,合同到期终止后各项权利义务还没有结束的情况较多,投诉纠纷较突出。示范文本采取了“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和自由约定相结合的方式约定合同有效期,即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结束后还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员资格的情形下,合同有效期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对驾培机构和学驾人双方权益进行了平衡。

六是驾培机构合同解除权问题。为防止学驾人恶意扰乱行业秩序和保障驾培机构正当权益,示范文本设置了驾培机构在学驾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影响教学安全或擅自违规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情形下的合同解除权,进一步保护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记者注意到,示范文本在平时驾校和学员间容易产生纠纷的环节都作了具体规定,比如,学驾人擅自操作教练车并造成损害后果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指派的教练员应随车指导甲方学习驾驶,期间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造成事故的,由培训机构承担责任。此外,培训机构应禁止工作人员向学驾人索要财物等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借用学驾人的钱物,要求学驾人宴请或馈赠,要求代办私人事项等。学驾人“基础和场地驾驶考试”、“道路驾驶考试”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培训机构可解除合同。

示范文本还对班车服务、娱乐休息室服务等各驾培机构的个性化条款给予了尊重,在保障学驾人基本权益的同时,充分鼓励各驾培机构通过其他约定或补充协议等方式体现自身优势,不断优化服务质量。示范文本将通过“首都之窗”网站(网站(www.beijing.gov.cn)面向社)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18年9月12日至2018年9月19日。社会各界可发送邮件到邮件到bjgshtc@163.com提出意见提出意见。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杨滨

编辑:TF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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