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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商协会诉工信部一审败诉,诉讼中已被撤销登记

2018-12-28 11:40 编辑:TF010 来源:北京晚报

今天上午,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诉工信部拒不履职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一审裁定驳回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悉,这是全国性社团组织与主管行政机关间发生的首例行政诉讼案件。而就在本次诉讼过程中,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已被民政部撤销登记,并被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成立于2000年8月,其业务主管单位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信息产业部)。根据公开信息,其作为社会组织,2004年至2007年的年检结论为合格,2008年为基本合格,2012年则被评定为不合格,其余年份均无法查询到年检信息。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认为,2014年至2017年,工信部在收到其提交的四份年度报告后,拒不履行初审职责,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工信部对其年度工作报告不予初审的行为违法。

而工信部表示,其无法完成初审是因原告未按法定时限报送年检材料,且材料中缺少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机构设置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同时,由于原告内部管理混乱,工信部接到了大量关于原告及其分支机构的投诉,作为主管机关,工信部履行了监督管理职责,故对原告的报告不予盖章确认。

就在本次诉讼期间,12月20日,民政部官网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存在连续三年未按规定接受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故对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伴随这则行政处罚,民政部还将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此前,在2014年和2016年,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已经两次被民政部以同样理由进行了处罚,分别被责令停止活动6个月。

今天上午,本案在北京市一中院公开宣判。经审理,一中院认为,依据相关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前向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但根据在案证据,2014年至2017年,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报送年度报告的时间均显然晚于3月31日。

同时,原告被多次举报投诉、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早已超期、党支部未完成换届等事实,都是其内部管理混乱的表现。工信部在审查报告后作出不予同意年度报告的结论,是审查后的履责结果,而非存在不履责情形。

综合全案证据,一中院认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双方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刘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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