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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就业困难人员岗补提至八千元

2019-01-03 12:44 编辑:TF019 来源:北京晚报

本市近日发布《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本市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企业分流职工等的岗位补贴标准,由每人每年5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000元;对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将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临时生活补助。

不裁员或少裁员  返还一半失业保险费

《意见》提出,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银行等机构,可按照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1%给予其奖励。

在创业带动就业方面,本市将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在本市注册经营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根据所招用人数和每人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财政负担。将个人小额便捷贷款最高额度由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

职工培训取得证书  给予其所在企业补贴

本市还将支持困难企业对职工开展技能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可利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自行或委托本市具备相应培训资质的机构开展职工在岗培训。职工经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照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标准的50%给予其所在企业补贴;开展非等级技能培训且每人培训时间不少于20课时的,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

同时,鼓励劳动者提高自身职业技能。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本市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的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在参加培训期间,可享受每人每天不低于35元的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

就业见习补贴范围  扩至16-24岁失业者

2019年1月1日起,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大至16-24岁的登记失业人员和转移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力;组织其参加不超过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标准将极大提高,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企业分流职工等的岗位补贴标准由每人每年5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000元。

本市将全面落实失业保险制度,稳步提升失业保险待遇水平。对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临时生活补助。整合城市低保、农村低保、低收入家庭认定等制度,扩大救助范围,降低救助门槛,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完善本市临时救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临时救助,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

来源:北京晚报记者 代丽丽

流程编辑:TF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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