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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乘客制止抢夺方向盘是正当防卫

2019-01-11 14:06 编辑:TF010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昨天从公安部获悉,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该《意见》中明确强调,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胡铁湘 摄

2018年重庆市“10·28”公交车坠江事故发生后,引起全社会强烈关注。近年来,北京各区法院也曾审理过多起被告人在公交车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等妨害安全驾驶的案件。加强公交司机安全防护、严惩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呼声高涨。

为依法惩治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在全面汇总分析近年来妨害安全驾驶刑事案件的发案数量、涉案罪名、判处刑罚、行为表现、案发环境、危害后果等情况的基础上,起草印发了《意见》。

根据《意见》,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意见》中明确,如果具有下列情形的,将被从重处罚:

1.在夜间行驶或者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2.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隧路段及其他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实施的;

3.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实施的;

4.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5.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的;

6.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的;

7.其他严重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如果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随意殴打其他乘客,追逐、辱骂他人,或者起哄闹事,妨害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秩序,符合相关刑法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如果妨害了公共交通工具安全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依照相关刑法条文,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除了滋事乘客将被严惩之外,驾驶员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行驶中,如果与乘客发生纷争后进行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与乘客厮打、互殴,危害公共安全,也将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为了鼓励车上乘客与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制止侵害驾驶人和其他乘客的行为,《意见》中明确规定,乘客有权采取措施制止侵害行为。如果乘客的制止行为造成了违法犯罪行为人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司机遭受侵害时,为避免车辆倾覆或者人员伤亡,采取紧急制动或者躲避措施,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损坏或者人身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紧急避险。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公共交通工具行驶速度、通行路段情况、载客情况、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大小、行为人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全面准确评判,充分彰显强化保障公共交通安全的价值导向。同时,要强化宣传警示教育,通过发布案件进展情况、以案释法、褒扬见义勇为行为等方式,向全社会传递公安和司法机关坚决惩治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的坚定决心,提升公众的安全意识、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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