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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级医院应配备专职法制工作者,服务医患矛盾处理

2019-01-18 15:50 编辑:TF010 来源:北京日报

未来,市、区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所属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法制工作人员承担本单位法制工作。

方非 摄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日前发布了“关于在本市卫生健康系统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其中明确,本市将健全以内部法制机构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与的法律顾问队伍,形成市、区、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卫生健康法律顾问工作体系。

意见提出,本市卫生健康系统各单位应当加强单位内部法制机构干部队伍建设,充实工作力量,提升专业能力。在新招录法制岗位工作人员时,应优先招录具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或具有法学专业教育背景的人员。市、区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可以配备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承担本单位法制工作。其中,市、区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所属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法制工作人员承担本单位法制工作。区属一、二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有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承担本单位法制工作。

此外,外聘法律顾问可协助医疗机构做好法制相关工作。本市卫生健康系统外部法律顾问应当从具有法学教育背景、熟悉医疗卫生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法学专家或法律实务工作者中选聘。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分别采用“专门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团”的模式,其中,“专门法律顾问”是指聘请一家律师事务所,作为本单位唯一法律顾问,全面负责本单位所有相关法律事务。对法律服务有一定需求的单位通常可以采用这种模式;“法律顾问团”则指聘请两家或两家以上律师事务所,共同作为本单位法律顾问单位,联合协同为本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对法律服务需求量较大、服务需求多元的单位可以考虑采取此种模式。

据悉,法律顾问要根据聘请单位的需要,提供以下法律服务:重大决策、发展规划、管理制度的风险评估、法律论证、合法性及合规性审查;立法项目和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研究、论证;参与医院章程制定、伦理委员会的讨论、论证,以及医疗纠纷、医患矛盾的调解与处置等。

来源:北京日报

记者: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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