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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合同判决无效,原房主强占原房屋 北京法院这样判

2019-02-18 11:04 编辑:TF017 来源:北京晚报

1996年买下的农村房屋,在2015年被法院认定购买合同无效,但并未要求新房主搬离,原房主之子趁新房主不在家,强行占据了房子。通州法院上午通报说,近期审理的何某、林某诉董某侵占房屋一案中,法院一审支持了原告诉求。

1996年,何某、林某和董某家签订了《卖房契约》,其中约定,二人以3.5万元的价格,购买董某父亲位于通州区某村的房屋,付款之后,董某的父亲也交付了房屋。二人入住之后,还新建了部分房屋。

2015年,董某将二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认定他们与本人父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最终以何某、林某并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但同时,法院还以“未达到腾退条件”为由,驳回了董某要求腾退房屋的请求。

判决后,董某趁何某、林某未在家时,强行进入这所院落内居住,何某无奈之下,将董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立即腾退他所占有的房屋。

法院审理后,将本案的争议焦点总结为“合同确认无效后,何某、林某对涉案房屋到底应该享有哪些权利”。法官认为,当初驳回董某腾退房屋诉讼请求的时候,理由是涉案房屋尚未拆迁,第三人林某的损失无法具体确定,因此本院并未支持董某的诉求,以此可以认定,林某、何某对涉案房屋依然享有合法的占有权。目前,何某、林某的损失尚未认定和赔偿,未达到腾退条件,为此,法院支持原告何某、林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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