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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天临“论文抄袭”陷舆论风波 法官:可能涉民事责任甚至刑责

2019-02-20 14:46 编辑:TF011 来源:北京晚报

知名艺人翟天临因“学位论文事件”,近日陷入舆论风波,当事者是否涉及论文抄袭尚待有关单位的最终认定。对于论文抄袭在法律上有无认定标准、论文抄袭将可能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等社会公众关心的问题,今天北京海淀法院张江洲法官进行了详细解析。

资料图 李嘉 制图

法官:如何认定论文涉嫌抄袭?

“论文抄袭”亦称“论文剽窃”。《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某某市版权局的答复》(权司[1999]第6号)中,将“抄袭”定义为“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低级抄袭”,即原封不动或者稍作调整复制他人的作品内容;“高级抄袭”,即将他人作品中的独创性内容通过改变作品类型、表现形式的方式窃为己有。

北京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张江洲法官认为,审判实务中认定“低级抄袭”较容易,可通过比对重合内容的比例数据进行一般判断。而认定“高级抄袭”难度较高。判断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时,需要考虑的认定标准有:相似部分有无独创性,是否使用了他人思想表达形式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相似部分在作品中的篇幅比例和重要程度以及相关公众对作品的整体认知等。

琼瑶(原名陈喆)诉于正(原名余征)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中,法院关于《宫锁连城》剧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著作权,采用的判定标准为“接触加实质性相似”。“接触”是指被诉侵权人有机会接触到、了解到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内容。根据《梅花烙》剧本拍摄的电视剧《梅花烙》在内地播放较早,相关公众对其内容早已熟知。关于“实质性相似”,首先应明确著作权法对作品“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实质性相似”是指表达构成实质性相似,包括用于表达作者思想、情感的文字、色彩、线条等符号形式和内容,但不包括公有领域的信息、创作形式、必要场景和唯一或有限表达等。

法院通过整体比对《宫锁连城》与《梅花烙》的人物关系、人物设置以及具体情节,认定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宫锁连城》涉及著作权侵权。

学位论文抄袭可能受何行政处罚处分?

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的《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为“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法定授权获得学位授予的行政主体资格,并行使相应的管理职责。

同时,依据教育部颁布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四)伪造数据的;(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张江洲法官认为,学位论文抄袭,即属于上述规定的第三项“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根据该处理办法的第七条规定:“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由此可见,学位论文涉及严重抄袭的,已经获得的学位,可能会被依法撤销,在读学生甚至会被开除学籍。

原告谢某某不服被告北京电影学院作出的取消硕士学位申请资格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定: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剽窃等作假情形,学位授予单位可通过法定程序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经北京电影学院审查,谢某某提交的学位论文存在严重的抄袭、剽窃行为。北京电影学院对谢某某作出处理决定前,向谢某某告知拟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谢某某未向北京电影学院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北京电影学院根据其调查认定情况,决定取消谢某某学位申请资格,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学位论文抄袭涉及严厉的行政处罚、处分。法官提醒广大学子,十年寒窗不易,切勿因一时蒙蔽而悔恨终生。

论文抄袭涉何民事侵权责任?

营利目的严重剽窃可能涉刑责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论文作者对其创作的论文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依法获得报酬的权利等。张江洲法官认为,论文抄袭属《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剽窃行为,在未经原论文作者授权的情况下,摘抄、复制原论文具有独创性的文字内容或表达形式,侵害了原作者合法的著作权利。根据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抄袭原作者作品数量大、影响广,并使侵权者因此获得较大名誉的,原作者可依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李某某诉蔡某某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蔡某某在其硕士毕业论文中剽窃李某某在先完成的博士毕业论文,剽窃总字数达42925字,占论文全文的86%。法院认为,李某某作为涉案论文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蔡某某未经许可,使用涉案文章相关内容,行为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令蔡某某停止侵权、在媒体上刊登声明,向李某某赔礼道歉,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5万元。

而以营利为目的剽窃他人文字作品,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刑责。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示

在此张江洲法官提醒大家:论文抄袭、剽窃涉及的法律责任涵盖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潜在法律风险极高。贪图一时便利,一旦被发现,除学术操守被质疑、否定外,相关法律后果也可能成为当事者职业生命不能承受之重。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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