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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源名誉权案胜诉,艺人频繁维权折射造谣者猖獗

2019-04-04 14:16 编辑:TF010 来源:北晚新视觉综合

此前,2017年12月,被告曾在网上散布王源整容等消息,王源工作室委托律师事务起诉造谣者。

网络截图

4月3日,据海淀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王源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胜诉,判决被告需连续30日在其首页向王源致歉,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赔偿金共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判决书中,原告王源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两人向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诉讼合理开支,合计53万元。法院依据两位博主的主观恶意程度,措辞的使用方式以及社会影响力等方面做出判决。但因为王源索要经济赔偿没有依据,拿不出损失的证据,法院驳回原告王源其他诉求,要求被告首页持续30日登载致歉声明,向王源赔礼道歉,并支付王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和1500元。

现在人人都变成自媒体,造谣成本非常低。明星名誉被侵害的事情屡见不鲜,大批明星不再对网上信息置之不理,通过法律手段惩罚造谣者。

黄晓明夫妇

有商家把黄晓明和Angelababy的丑化照片发到网上,借此宣传自己的产品,配文称“黄晓明半年打一次瘦脸针”、“如果黄晓明杨颖夫妇都不微整,那么结婚照应该是这样的”。对此黄晓明夫妇起诉该商家,称其侵犯了两人的名誉权和肖像权。

3月31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审判结果,该商家将连续刊登和黄晓明致歉声明七日,并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八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共计85000元。

张艺兴

艺人张艺兴认为网络用户杨女士在新浪微博平台多次发布诋毁自己的言论,含诸多恶俗咒骂等,遂对杨女士及新浪微博运营商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打起名誉权官司,3月5日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庭判决杨女士赔偿张艺兴5万元,包括4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及1万元维权合理开支。

张艺兴诉称,前年9月在新浪微博平台上,杨女士通过个人微博账号公开发布、转发了多条针对张艺兴的微博博文,其中带有大量恶俗咒骂、诋毁内容,公然贬损其人格,使其遭受极为严重的精神损害,严重侵犯其名誉权。微梦创科公司为杨女士提供信息发布的网络服务,有义务及时删除、屏蔽相关涉嫌侵权内容,防止损失扩大。

就此,张艺兴请求法院判令微梦创科公司立即删除相关侵权博文,同时披露截至删除时其阅读量;杨女士在报纸及涉案微博置顶位置向张艺兴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公证费、律师费等经济损失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共计25万元。

林允

2月28日,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发布案件播报,称2月26日演员费霞(艺名:林允)名誉权纠纷案一审胜诉。该纠纷案历时两年半,被告被判决公开致歉并赔款。

2017年10月,微博用户“娱叭姐”发布了关于林允小时候“很叛逆、会早恋、会打人,被学校开除”等侮辱诽谤性内容,被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审理认为,被告因发布侮辱、诽谤费霞的博文,被判令构成对费霞名誉权的侵犯,须在其微博主页置顶位置持续十五日向费霞公开致歉,并赔偿费霞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5000元整。

 

 

来源:综合电影网 凤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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