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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扫黑办出手了!将打击“软暴力”“套路贷”等问题

2019-04-10 11:03 编辑:TF010 来源:长安街知事

“浙江公安机关前不久侦办的一起‘套路贷’案件中,当受害人落入债务陷阱、无力偿还时,犯罪团伙便通过对受害人及其家属、通讯录朋友进行威胁、恐吓、骚扰等手段,逼迫受害人偿还虚高债务。受害人张某因无力偿还虚高债务,遭受到该团伙的‘软暴力’催收,团伙成员向其发送各种恐吓、侮辱性的图片,最终张某不堪忍受,被逼自杀。”

9日,全国扫黑办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杜航伟披露了一个“软暴力”典型案例。会上还发布了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

杜航伟告诉长安街知事,近年来,黑恶势力为了逃避打击,不断变换犯罪手法,逐渐摒弃了原来明火执仗、打打杀杀的明显暴力手段,转而采取易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的“软暴力”,具体手法包括:

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

我们在社会新闻中经常见到的催债公司,其行为就是典型的“软暴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靳高风教授指出,这些“大错误不犯,小错误不断”的行为,往往在司法执法中形成了“气死公安局,法院没法办,群众有意见”的局面。他列举了另外两个典型案例——

在宋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宋某某以“经理”“大哥”自居,亲自指挥或指使组织成员通过殴打他人等暴力手段以及砸被害人玻璃、侮辱他人、拆被害人家门板、住户吃住等“软暴力”手段,寻衅滋事、肆意滋扰当地百姓,以达到强行拆迁的目的。

在刘某某黑恶势力案件中,刘某某利用村委书记、社区居委会党委书记的便利,成立公司和工程队,该组织成员通过拦截车辆、堵塞工地出入口、滋扰、聚众造势、“谈判”“协商”“调解”等“软暴力”手段,排挤竞争对手,抢夺工程。

“软暴力”虽有个“软”字,但其危害后果却与传统暴力犯罪相同,甚至有些造成的后果超过了传统的暴力手法犯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程雷副教授指出,此次两高两部联合印发《意见》,准确把握了黑恶势力犯罪的发展规律,及时回应了黑恶势力犯罪治理中的焦点与难点问题。

杜航伟介绍,《意见》共有12条,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软暴力”的基本概念;二是列举了“软暴力”的表现形式;三是规定了“软暴力”手段客观认定标准;四是明确了“软暴力”手段通常适用的具体罪名。

杜航伟还强调,对于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的违法犯罪手段,只要符合相关定义,也应当认定为“软暴力”,例如前文案例中用手机发送各种恐吓、侮辱性图片的行为。

此外,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也在昨日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指出:《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了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明确了恶势力的具体认定标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界限,对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作出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陈国庆说,《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涉黑恶财产范围及处理方式、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证依法摧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指出,出台这4个意见,为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认真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的部署要求,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陈一新说。

 

 

来源:长安街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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