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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科技园企业孵化时间改为4年 新规从本月开始实施

2019-04-15 14:08 编辑:TF011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我国大学科技园从1991年起步探索,经过20多年建设,已成为科技体制改革创新的重要试验基地。进入新时代,为了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近日,科技部和教育部联合公布新版《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与2010年版办法相比,新规取消对于园内在孵企业营业收入的统一规定,要求其必须为小微企业,且孵化时间由过去的42个月增至48个月。新规将从本月开始实施。

官网截图

在认定条件上,新办法规定,申请认定国家大学科技园,须满足11项条件,与老办法相比,新增部分条款:例如,要求大学科技园里具有职业化服务团队,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或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的服务人员数量占总人员数量的80%以上;能够整合高校和社会化服务资源,依托高校向大学科技园入驻企业提供研发中试、检验检测、信息数据、专业咨询和培训等资源和服务,具有技术转移、知识产权和科技中介等功能或与相关机构建有实质性合作关系;具有专业化的创业导师队伍,在技术研发、商业模式构建、经营管理、资本运作和市场营销等方面提供辅导和培训。

新规还要求,大学科技园园内在孵企业达50家以上,并要求,其中30%以上的在孵企业拥有自主发明专利。

对于大学科技园的在孵企业,新规取消了对于企业营业收入的统一限制,改为以类型划分,即申请进入大学科技园的企业,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另外,对于企业在大学科技园的孵化时间也做出调整,2010年版办法的孵化时间不超过42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60个月),本次新规统一改为不超过4年。

另外,科技部、教育部还同时公布《关于促进国家大学科技园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大学科技园今后建设坚持资源集成、改革创新、开放协同和分类指导四大原则。

在集成高端科技创新资源,国家大学科技园应集成高校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等研发设施,搭建校企联合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协同创新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建设共性技术创新平台;要推动高校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科技数据和图书文献等面向国家大学科技园企业开放服务,并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建立服务绩效评价与补助机制;加强与第三方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开展研发众包、众筹等新型服务,搭建集科研资源共享、服务需求撮合、创新政策发布、服务流程管理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科技服务平台。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上,大学科技园应依托高校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加强科技成果的统计与评估、专利运营、营销推广等,建立职务科技成果披露与管理制度;构建从研究开发、中试熟化到工业化试生产的全链条服务平台;建立高校科技成果项目库,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企业科技需求目录。

促进科创上,国家大学科技园还应打造“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 全链条孵化载体,依托高校优势学科构建科技型创新创业生态;并探索共建创业学院,增强与高校实践教学平台的互动;有条件的大学科技园可通过设立分园、品牌共享和服务模式输出等方式多点布局,鼓励在国家级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建设分园或分支机构。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 任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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