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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该怎么请?法官解释法律常识,这些你需要知道

2019-04-16 17:34 编辑:TF010 来源:北京日报

初春时节,天气总是冷暖不定,乍暖还寒,随之而来的“生病了,工作怎么办”“怎么请病假”“病假待遇如何”等话题也逐渐成为人们热聊的话题之一。司法实践中,因病假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时有发生,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权,用人单位则享有用工管理权,双方均应在合法的边界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履行自己的义务。

近期,海淀法院法官以案说法,对因病假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予以解释和说明。

劳动者对生病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权,换言之劳动者如果确实存在生病的事实以致无法正常提供劳动,则依法享有请休病假的权利;相应的,劳动者应对生病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应根据公司规定提交请休病假的手续。

案例:

2008年1月16日小齐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6月19日起小齐一直向科技公司邮寄病假证明称身体不适需要休病假,两个月后,科技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小齐2017年7月提供虚假病假证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自2017年8月31日起与小齐解除劳动合同。次日科技公司向小齐邮寄送达了上述通知。后经过仲裁及诉讼程序,小齐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庭审过程中,科技公司出具了2017年7月3日、17日、31日的三张休假证明书原件,并表示经向就诊医院核实,小齐在上述日期并无就诊记录、上述三张休假证明书也并非该医院出具。后经法院依法调查,证实科技公司所述属实。再经本院询问,小王对科技公司所述事实也予以确认,同时表示自己确实生病了,但无法就此提交相应证据材料。科技公司进一步说明,公司作出解除决定的依据为《劳动合同》及《公司制度实施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其中均载明“伪造或提供虚假病假证明,查证属实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小王对《劳动合同》及《公司制度实施管理办法》真实性认可,确认知晓相关规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科技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具备事实与制度依据,符合法律的规定,系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故判决驳回了小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小齐提供虚假病假证明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科技公司以该行为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为合法解除。鉴此法官需提醒劳动者,如果生病了,务必提交真实的病假证明,如果病发突然,就医地点无法出具病假证明材料,也应该保存就诊资料,并及时向公司说明情况,事后及时前往正规医疗机构就医,并出具合格有效的病假材料。

用人单位需依法支付病假工资

病假期间劳动者虽未正常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相应的,用人单位享有用工管理权,有权将劳动者的病假期间视为非正常工作期间,从而对奖金制度等依法作出规定。

案例:

小赵于2017年12月11日入职某商业公司,双方签有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标准5000元,每月10日商业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小赵支付上一自然月工资。2018年9月10日至9月14日期间小赵请休病假,并根据商业公司的相关规定逐级提交了病假手续,且最终获得了公司的批准。2018年10月10日小赵收到商业工资支付的2018年9月份工资,但金额明显低于正常情况下收到的金额。随即,小赵向财务人员核实情况,财务人员向小王出示了工资条,并解释称因小赵9月存在病假,故病假期间的工资不予发放。此后小赵多次与公司领导进行交涉,商业公司均拒绝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2018年11月小赵离职。后经仲裁及诉讼程序,小赵要求商业公司支付2018年9月期间的病假工资。

庭审过程中,商业公司表示确实并未向小赵发放9月病假期间的工资,但坚持不予发放,并表示:其一,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五条明确约定“请休病假的,公司无需支付病假期间工资”,小赵明确知道该约定,故根据该约定公司无需支付病假工资;其二,小赵病假期间并未向公司提供劳动,故公司也旧无需向小赵支付工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因生病请休病假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故判决商业公司向小张支付病假工资。

法官释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有关病假期间不支付病假工资的约定或规定均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条款。但考虑到病假期间劳动者确实并未正常提供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也存在经营成本,故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就病假工资与劳动者进行约定,并允许低于正常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来源:北京日报 骆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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