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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上了保险退车未全额退款,购车者诉4S店欺诈获法院支持

2019-05-10 10:22 编辑:TF010 来源:北京晚报

购车者李女士放弃购车,但车商提出此车已上保险,未全额退款,李女士遂起诉要求汽车销售公司撤销《退车协议》,退还7000元,并赔偿其他损失2000余元。今天记者获悉,北京海淀法院认定车商构成欺诈,判决撤销双方退车协议,车商退还7000元。

王金辉 制图

李女士于去年10月21日到4S店看车。车商销售人员向她推荐了宝马218i型机动车,声称该车做优惠活动,建议她先交订金。随后李女士签了《订单》,并交1万元订金,但未签订机动车购买合同。当月30日,车商要求李女士补齐购车所有款项21万元。李女士便通过网上转账交付20万元,明确表示不同意车商代理买保险。

次月2日,车商通知李女士提车,李女士提出用已交的21万元另购宝马X1型机动车。此时,车商称,已用李女士的名义给一辆宝马218i型机动车买了保险,要求李女士承担经济损失。11月21日,李女士出于先要回部分资金考虑而签署了《退车协议》,接受车商退回的19万余元,车商扣下了所谓车辆损失费7000元。此后,李女士自行到保险公司办理了退保手续。

法庭上,车商表示7000元是签《退车协议》时双方协商的结果,因车开过发票、上了保险,再卖只能当二手车销售,当时估计公司损失在1.5万元到2万元左右,最后双方折中为7000元。李女士则称,当时不清楚车商这些损失从何而来,自己为了尽快在小客车购车指标到期前拿回购车款,所以签了这协议。

法院查明,李女士在车商签署了购车《订单》,其中有“买方在我店投保,险种为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50万保额、不计免赔险”等内容。当月31日,车商人员代李女士就涉案车投保。次月2日,车商销售人员微信告知李女士办理提车手续,但她不想买该型号车,双方发生争议。之后双方签退车协议,其中约定李女士承担车辆再售的部分损失费用7000元。次日,车商向李女士转账19万余元。保险公司也退还了绝大部分保险费。

就此法院认为,因李女士提出另购他车,致双方未能签订购车协议并办理交接手续,双方同意解除原购车预约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车商虽称该车已开过发票、上保险,只能当二手车再售,公司会受到较大损失,但提供证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12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第3.1条规定,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毕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据此,车辆未向购车人交付,没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不存在“当二手车销售”的问题。至于车是否上过保险,与车辆价值更无因果关系。因此,车商关于“车贬值”说法无事实依据。

车商未与李女士正式签购车合同,亦没交车,不存在“退车”问题。车商在李女士没签购车合同前,先行以她的名义买车辆保险,如有损失应自担。因此,车商以遭受“严重损失”为由要求李女士承担7000元损失费,构成欺诈。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李女士在“不清楚车商这些损失从何而来”的情况下签退车协议,有权请求撤销。法院判决撤销《退车协议》,并由车商退还7000元购车费,但因李女士“更换购车”,在事情起因上存在一定过错,法院未支持李女士其他赔偿要求。

法官宣判后,被告车商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退款义务。

 

 

来源:北京晚报 林靖 马跃 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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