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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父母子女等不征个税 企业发放中奖性质网络红包需缴纳

2019-06-25 18:24 编辑:TF011 来源:北京晚报

为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对原税法下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有关收入调整了适用的应税所得项目。《公告》明确,房屋赠与父母子女等不征个税,而对企业发放中奖性质网络红包需缴个税。

财政部官网截图

房屋赠与父母子女等不征个税

财政部税政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解释,《公告》的一大调整,是将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原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部分收入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质,《公告》将其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为20%,与原税率相同,纳税人的税负保持不变。 ”

记者注意到,《公告》提出,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过,当属于以下三种情况时,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企业发放中奖性质网络红包需缴个税

如今,网络红包已成为企业常见的营销方式。“网络红包”既包括现金网络红包,也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

《公告》提出,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负责人表示,这里所指的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负无变化

另外,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所征税款由计入“其他所得”项目调整为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主要来源于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从国际上看,对个人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大多纳入综合所得征税,因此《公告》将个人领取的该项养老金收入所征税款调整为计入综合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财政部税政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告》并未改变该项养老金收入的税负,即个人领取的该项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仍为7.5%,纳税人的税负没有变化。 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赵莹莹 值班冯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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