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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起诉确认劳动关系,判后半年申请工伤竟超期!这点一定要注意

2019-07-24 18:20 编辑:TF021 来源:北京晚报

劳动者小余在北京一家工地不慎受伤骨折,将近一年后开始提起仲裁和诉讼,法院判决确认劳动关系后半年,区人保局却以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期”不予受理。今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驳回了其诉求。因许多人不知相关期限规定,法官特别提醒注意。

资料图 吴薇 制图

对于2014年12月28日,小余实难忘记,这天不仅是他的生日,也是今后一系列纠纷的开端。当天,小余在北京一家工地不慎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肋骨骨折。经人指点,小余知道要想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就需要证明他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于是,从2015年12月10日起,小余开始以仲裁、诉讼的方式申请确认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小余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判决自2016年10月15日起生效。确认完劳动关系后, 2017年6月16日,小余向区人保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但令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区人保局却以其申请“已经超期”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小余第一次听说:申请认定工伤还有期限规定?!小余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然而法院最后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海淀法院的黄越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就是说,因工受伤的职工想要自行申请工伤认定的,需要在受伤之日起1年内完成。此外,《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影响工伤认定的,应当在申请工伤认定前依法解决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小余受伤时间为2014年12月28日,因此他最晚应在2015年12月28日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于他自2015年12月10日起开始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以确认劳动关系,因此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从2015年12月10日起“冻结”了。此时,距离1年的申请时限还剩18天。小余需要在确认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8日内向区人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5日生效,但小余2017年6月16日才向区人保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显然已经超过了1年的申请时限。

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出示什么证据?法官认为,至少需要搜集三类证据:一是搜集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有书面劳动合同最好,还可搜集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考勤表、同事的证言等。二是搜集构成工伤的证据,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相关证据。三是搜集与工伤待遇相关的证据,一般是指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林靖

流程编辑:TF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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