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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回应男子破坏塔黄事件:不属于国家保护植物 未构成违法

2019-07-31 14:53 编辑:TF021 来源:北晚新视觉综合

7月26日,一段男子“手撕”塔黄的视频在网上流传,引发热议和社会关注。31日,记者从云南香格里拉市委宣传部了解到,涉事男子破坏的塔黄不属于国家保护植物,其行为未构成违法。相关部门已向其普及了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知识,并进行了口头教育。

据介绍,7月28日,迫于网上舆论压力,视频当事人鲁茸某某主动向迪庆州香格里拉市森林公安局说明情况。该事件发生后,香格里拉市森林公安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安排治安大队民警展开调查。据视频当事人鲁茸某某交代,其的确在7月26日发送过“手撕”塔黄的视频。当天当事人鲁茸某某及其姑妈归某、妹夫塔某三人到四川省甘孜州稻城县办事途中,开车经过老香稻路浪都段4900米垭口时,姑妈归某看到山上长有一株塔黄(藏语花名“共批”),并对鲁茸某某说要吃,然后鲁茸某某前去采摘塔黄,并请妹夫塔某录制了视频,随后将视频上传到了短视频APP,而后三人将这株塔黄分食。

7月29日上午,森林公安局民警前往视频拍摄地进行了调查取证,对被鲁茸某某丢弃现场的植物残留物进行提取,经现场勘查,并未发现其他破坏生态的痕迹。民警在现场提取的植物残留物经云南迪庆香格里拉林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后确认是塔黄,不属于国家保护植物。

根据目前我国植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云南迪庆香格里拉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报告,鲁茸某某的行为未构成违法,但鉴于鲁茸某某的行为给大众传播了破坏生态的负面影响,香格里拉市森林公安局向其普及了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知识,并对其进行了口头教育。当事人也认识到了错误,已将相关视频删除,并对此前的不当行为作出了道歉。

据了解,塔黄为多年生草本,植株高1-2m。茎直立,粗壮,不分枝,具多数基生叶及大型苞片。塔黄的生长区域为海拔4000米以上的乱石滩上,主要分布在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与四川省乡城县交界的大雪山区域以及喜马拉雅山脉。塔黄是藏药植物资源,具有泻热,导滞,散瘀,消肿之功效,但主要的药用部位是地下根。

香格里拉市委宣传部表示,在高原地区民众长期以来都将塔黄作为一种中药材食用。在此事件中,鲁茸某某的行为显然是在无知的情况下做出了不理智行为,视频的发布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在此,也呼吁广大民众增强野生动植物保护意识,全社会参与共同保护美好家园。

 

延伸阅读:

嫌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挡光 男子刀剥树皮致树枯死获刑

2019年4月18日男子嫌果地旁边的两株樟树遮挡阳光,影响了其种植的果树生长,用柴刀将两株樟树的树皮进行环割,致使樟树无法输送水分、养分而枯死,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荔浦市法院以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

现年66岁的彭某,是荔浦市东昌镇人。上世纪80年代分田到户时,彭某家在东昌镇某乡道旁分得一块旱地,当时旱地旁边就长有两株樟树。2016年初,彭某在旱地上种植了果树砂糖橘。到了2016年5月份,彭某发现果树长势不好,这可把彭某愁坏了!还指望着果树快长大赚钱呢。

彭某觉得是旁边的樟树挡住了阳光,于是就使用柴刀,在两株樟树上一刀一刀地把树皮砍掉,砍出了八至九厘米宽、一至两厘米深的环割口,切断了樟树的营养和水分输送,好让樟树枯死。果然,过了半年以后,这两株曾经枝繁叶茂的樟树就枯死了。

2018年7月份,彭某碰到了做木材生意的吕某。彭某准备把樟树卖给吕某,并谈妥价钱为1000元。同年10月份,彭某到东昌镇林业站办理采伐手续时,林业站工作人员到现场发现彭某要砍伐的两株樟树不是自然死亡,而是人为破坏死亡,遂向荔浦市森林公安局报案。

2018年10月16日,彭某接到荔浦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在家等待办案民警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林业技术部门鉴定,被毁坏的两株樟树属于小叶樟,樟科,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被毁坏的两株樟树总蓄积量为4.8121立方米。2019年2月21日,荔浦市检察院指控彭某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荔浦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彭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彭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我国刑法第34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刑法第344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彭某毁坏的两株樟树属于小叶樟,樟科,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构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彭某具有自首情节,故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判决。

贩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香樟长沙3人获刑

2018年11月,宁乡市人民法院由法院院长、一名刑事审判庭法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收购、出售和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案件,并在法院官网同步直播。

自今年2月开始,刘某修先后联系文某生等人,约定以每株120元、140元、160元的价格收购胸径15厘米、18厘米、20厘米的樟树,并向文某生支付2000元定金。为非法获利,还约定掺杂收购“小叶樟”。3月初,文某生在自家自留山中采挖樟树21株,伙同文某兵以40元每株的价格收购采挖樟树47株,全部制作成无土球的“光头苗子”后,以8840元出售给刘某修。

3月12日,刘某修将68株樟树和从其他地方购得的11株樟树装运双江口镇,被宁乡市森林公安局现场查获,发现有7株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香樟,其中6株为文某生从自家自留山中采挖,1株系文某生、文某兵收购所得。

审理过程中,三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法院认为,文某生、文某兵和刘某修均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分别构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3人拘役并处罚金。

香樟又称为小叶樟,香味浓郁,生长极慢,是樟树中的极品,被收入第一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禁止随意采伐、贩卖。文某等人存有侥幸心理,涉险实施犯罪行为,最终为刑法所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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